事源有一位小童在一間商店閒逛時,不知怎麼樣把身後一個約1.8米高,約$52,000的「天線得得B 陳列品」推倒,該「天線得得B」亦隨即變成碎片。
根據母親陳述,店員事後指出「天線得得B」是被其小孩踢倒的。母親隨即向商店作出賠償。事後,網上傳出片段卻顯示涉事小童並沒有出腳,該小童只是不為意地以其背部輕輕觸碰「天線得得B」,「天線得得B」便意外倒地。
事件衍生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
假設商店的立場為父母未有加以看管小童,商店因而循「家長疏忽看管小童」方向向小童的父母進行民事索償,那小童的父母需要賠償嗎?
📍「共分責任(contributory negligence)」原則:
根據網上片段,當時商店非常繁忙,人流眾多, 行走空間非常有限。同時,商店明顯沒有妥當地展出「天線得得B」,例如加設圍欄或作出相對應的人流管制。
因此,在責任方面,即使退一萬步假設父母有疏忽看管責任,但商店亦需要分擔非常大部份的責任。商店能夠獲得的賠償亦會因其「共分責任」需要扣減。
在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CACV 96/1979)一案中,香港法庭在審理一宗交通意外導致乘客受傷的民事索償案件時,便曾清楚解釋「共分責任」的原則:
** 即使傷者是因司機失誤而遭受傷害,但是,假如傷者亦同時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導致受傷或傷勢加劇,則需要負上部份(15-25%)的疏忽責任,其獲判賠償亦會按比例扣減。
而從片段所見,似乎商店需要負上超過75%責任。其能夠獲得的賠償亦會因此按比例扣減75%。
當然,父母仲有其他抗辯理由包括「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問題等等,但係今日同大家先講解 「共分責任」原則,有機會再分享其他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