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女士去年與健身中心「U N Me Fitness」簽下約3萬元、合共52堂的一對一訓練課程,惟她不滿上了4堂課,教練已換3次,轉訓練場地又須額外付費,每月支付學費比簽約時聲稱費用花多3倍。女事主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涉事中心和教練追討28,800元堂費。案件昨(10月30日)續審,「U N Me Fitness」的代表在庭上指,公司並非在簽約後不提供服務,若會員經常無理退款,「你鍾意退就退,我哋真係做唔到生意」。公司代表反指,申索人因老公不准健身,捏造理由誣蔑公司。
案件的申索人是蔡淑兒,首被告為「U N Me Fitness Limited」,次被告是試堂導師勞銘淇。
入稟申索未上48堂學費
案中爭拗起源於蔡女士於網上看到「健身小女孩 - Mags Lo」的資訊,亦即次被告勞銘淇 (Maggie Lo)的社交媒體健身專頁。勞銘淇約蔡女士於去年10月25日在「U N Me Fitness」炮台山分店進行一對一個人訓練試堂後,協議購買52堂一對一個人訓練課程,合共31,200元 ,蔡女士即日便於該店簽訂第一份合約,先付6,000元 ,並於10月29日簽下第二份合約,繳付尾數25,200元 。
後來蔡女士認為兩名被告違反簽約時的承諾,包括沒有提供她所選擇的訓練場地、誤導稱沒有冷靜期、課堂導師並非Maggie Lo,而是不斷轉換教練等多個原因,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8,800元 ,等於未完成的48堂課的金額。
中心曾向其他會退款 但本案理由「不合理」
案件昨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續審,庭上透露現時未完成的48堂課的金額,即28,800元由「U N Me Fitness」保留。羅官問為何被告不退還,「U N Me Fitness」的公司代表李女士表示,28,800元是公司盈利,公司與申索人簽約後,並非不提供服務,因此不會退款。
李女士補充,如有合理原因,公司會退款,過去亦有退款案例,不過申索人最初表示因為老公反對她用三萬元健身,因此要求退款,直至上庭後才投訴被告的銷售手法涉誤導。李女士又指,兩份合約簽署的日子相隔數天,若申索人有不滿,大可不簽署第二份合約,她質疑申索人編作一堆理由,掩飾她老公不准健身。
被告指若會員無理退款 無法做生意
暫委審裁官羅頌明問及,若不同會員申請退款對公司的影響,李指 「咁咪好唔得閒,對我哋公司好唔fair」。她又指無理退款會令公司無法做生意,「我哋冇做錯嘢嘅情況下,你鍾意退就退,我哋真係做唔到生意。」
上次審訊時,申索人稱簽約時試堂導師無解䆁所有條款,她又因為健身後十分疲倦,未有足夠時間考慮,加上當時認為導師很專業,因此自己沒有看全部條款便簽約。勞銘淇昨日作供時承認沒有解釋合約的所有條款,包括簽約後無法退款,但她指有解釋堂數、每堂學費、總金額、訓練場地及合約有效日期,而且填寫資料後會讓對方核對資料及閱讀條款後才簽約。
蔡指難約勞上課 勞反駁蔡臨時更改時間
申索人曾投訴很難約勞銘淇上課,但勞反駁從來沒有改時間,反而是申索人臨時更改時間,因她已安排了其他學生上課,才最終無法與申索人上課。
另外,申索人的投訴上了4堂總換3個教練,並非如簽約時所稱,只當勞銘淇需要比賽時,才由其他教練上課。申索人不滿其他代課教練與勞銘淇的「級數」明顯不同,投訴是貨不對版的欺詐。勞昨供稱,簽約時曾表明有3名教練訓練她,因為勞有時需要休息及放假。她強調其他教練同樣專業,參加比賽只是她個人興趣,並非每個人都喜歡參賽。不過她同意資歷及經驗會影響教練的價值。
次被告提供3個地方的健身地點 但之前未去過
蔡女士又指被告沒有提供她所選擇的訓練場地,勞指首次簽約時已表明去其他訓練場所需額外收費,但因已表明整個課程都會在炮台山進行,因此第二次簽約沒有重申這點。蔡在試堂前曾在 Facebook Messenger 問過勞試堂後可否在其他地點上堂,並表明筲箕灣、銅鑼灣及灣仔上課較方便,勞則回答她該區健身中心的位置。羅官問勞上述3個地點的健身中心屬於哪間公司,她稱不知道,因未試過租用該些地點,但她強調是可以去該3間健身中心,及知道大約的租場費,但實際租用則要進一步商討。
羅官再問為何不將$28,800分賬予次被告,李女士表示,公司會根據已上的課堂,付款予教練,若沒有上課,就變成公司的盈利。她續指公司有規模,負責提供場地、會員卡及合約,而客戶有投訴亦是公司處理,教練幾乎不用負責。她又指,市場上的健身中心一般租場費需$300, 但「U N Me Fitness」只向勞索取$100,「我哋收得佢特別平」。
羅官再問,勞有否向「U N Me Fitness」提出將$28,800一部分分賬給自己,勞則稱沒有,亦無預計會有官司,而自己成功找客人能獲取 bonus。
會員不上堂 健身中心無損失
羅官續問,若會員不來上課,「U N Me Fitness」會否有損失,李直言:「佢唔上堂我哋冇損失㗎,但我哋會希望佢嚟上堂囉。」李又指,公司有預約場地的系統,只有參加小組訓練、瑜珈班及約了私人教練課堂才需要預約,至於會員到健身中心使用儀器健身則不需預約,亦不會因私人教練課堂太多,不准許其他會員到健身中心使用儀器。羅官問到如果將$28,800的三成賠給「U N Me Fitness Limited」,七成退回蔡女士,是否合理,李女士表示合理。
案件將在11月8日下午裁決。
檔案編號:SCTC362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