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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信和漫畫店停售BL 店主稱警接學校投訴、送審後「建議」全線下架

旺角信和漫畫店停售BL 店主稱警接學校投訴、送審後「建議」全線下架

【獨媒報導】網民日前在社交網站表示,在旺角信和中心漫畫店集中地無法買得BL(Boys' Love )漫畫,引起熱列討論。有漫畫店主向《獨媒》表示,有未成年的學生購買書籍後帶回學校被發現,校方通知警方,該書送審後被評為第三類物品,向任何人發布即屬違法。警方上周五(12月22日)到信和中心,逐間漫畫店搜查,並「建議」不應出售BL漫畫。警方回覆《獨媒》表示,當警方接獲任何投訴,定必依法調查。若然發現有違法行為,定將果斷執法。(新增回應)司法機構回覆則稱不評論個別個案。

本周四(12月28日)有網民於社交平台轉載信和其中一間漫畫店的訊息截圖,稱「信和漫畫店似乎收起晒BL,唔賣得」,而該截圖顯示店主稱「因為政府說我們不能再賣BL了,所以沒辦法再拿貨了,只能退錢,抱歉。」其後亦有網民於帖文下解釋事件來龍去脈,稱「上星期去信和雲起買漫畫,見到漫畫店有人來查或投訴,之後聽到漫畫店嘅人講有個學生拎咗本BL漫返學校俾人捉到,唔知老師定家長就去淫審處投訴,漫畫店話入面其實打晒格,但投訴嘅人都話唔得,所以佢哋就退晒啲BL漫畫唔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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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起漫畫店:配合國家

《獨媒》記者周五(12月29日)到信和中心「雲起漫畫店」求證,職員表現迴避,只解釋稱「依家一國一制、配合國家」,記者問日後可會再售BL漫畫,獲回應稱「冇乜機會,唔俾再做」,又著記者「去新界睇吓有冇」。對於是否曾有警察到訪,該店稱稍後會有相關公告。記者觀察所見,漫畫店內標示「東立BL」、「青立BL」的書架已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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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間漫畫店「一代匯集」職員指,已經沒有再出售BL漫畫,亦不能訂購,「唔可以訂,未知幾時」。對於是否有警察到訪,有漫畫店負責人稱「唔好問呢啲」。

有店主確認警方曾到訪

本身沒有出售BL漫畫、主要賣港產漫畫的「至Goal Club」的店主張先生,則向《獨媒》確認警方於上周五(12月22日),前往信和中心2樓的漫畫店逐間搜查,「要求佢哋(漫畫店)所有BL書都唔好賣,收起佢。」

漫畫店「至Goal Club」店主張生
「至Goal Club」店主張先生

他引述當日警方向漫畫店講述事件,指有未成年少女在信和漫畫店購買BL漫畫後,將該書帶回學校,被老師發現並沒收。該名老師認為書本內容大膽,故通知校長,校方了解事情後覺得事態嚴重,及後報警,警方將該書送往淫審處評級,獲評為第三類書籍,即屬不能發布的物品。張先生理解漫畫店避談的做法,「開頭都以為(警方)會告佢(涉事漫畫店),後尾都無事,叫佢收起啲書唔好賣就算,息事寧人囉大家都」,「所以漫畫店唔想多講嘢,佢哋都有少少位驚被人追究。」

張先生認為,漫畫店抗辯的可能性不大,「上訴好麻煩,(淫審處覆核)又要等兩至三星期,送審又要錢,通常呢啲寧願俾人罰錢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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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第三類淫褻物品最高可罰100萬、判囚3年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凡屬第二類的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且必須載有法定警告告示。至於第三類的淫褻物品,則一律禁止發布。所以不論最終該BL漫被淫審處裁定是第二類或第三類書籍,涉事漫畫店向未成年少女售賣該書亦屬違法。現時出版或發布物品前不一定要事先送審,惟當局監察或收到投訴後將物品送審,除報刊及物品管理科外,香港海關和警務處也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指定執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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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不雅物品的警告字眼

《條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發布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發布者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若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

特意到信和尋覓BL漫畫不果的梁小姐向《獨媒》表示,平均每月到訪一次,指漫畫店一般會將書本「封膠」,部份書籍內容如過份裸露會打格(俗稱「聖光」)。她,認為警方要求漫畫店禁售BL漫畫並不合理,稱「始終間店都盡咗責任Check咗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