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警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被捕人士拘留期,首次可延長7日,其後可再獲延長,但合共延長期不得超逾14日。另外政府亦建議可以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甚至是在被捕後48小時內限制諮詢任何律師,不過兩項申請要經法庭,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即使獲警方保釋的人士,政府亦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例如不准保釋人士與指明人士聯繫,違反「行動限制令」最高可囚1年。
政府曾在23條公眾諮詢文件提及,被捕人士有機會與律師「通風報訊」,又指國安罪行搜證需要,往往難以在拘捕後48小時帶上法庭,成為建議延長羈留期,以及限制見指定律師的理據。
法庭倘信見律師危國安、破壞司法公正 可批申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一套全新機制,若某人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及被警方羈留,一名警總司或以上級別人士,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捕人諮詢該名律師。裁判官需要裁定一旦諮詢該律師,會否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或妨礙警方追討犯罪利益,或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條例草案》更進一步,建議如果裁判官認為符合以上條件,可以在該人48小時內,限制該人接見律師。
就延長羈留期,現時做法是嫌疑人在被捕後48小時,當局如非正式提出檢控,否則須釋放被捕人。政府建議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提出理由證明「警方正努力並迅速」進行調查,但調查按理不能在申請前完成,而被捕人在未被落案下被羈留,對保存和保障證據,或對訊問該人取得證據,屬於必要。
未起訴下 最長可被羈留「2+14」
就延長期而言,政府建議首次延長的期限,是「首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即由被捕後48小時後開始計算,一段「不超逾7日的期間」。其後的延長,不得令總羈留期,超逾被捕48小時後起計的14日。即一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人的,最長可在未被訴下,被羈留「2+14」。
即使一名被捕人獲警方擔保外出,但政府建議警方可由一名總警司以上人士,向法庭申請由裁判官簽發「行動限制令」,裁判官可以指明保釋人士在指定居所居住,在指定時間留在指定地方,申報同住人士身份;或在指定時間不得進入指定區域,甚至可以禁止與指明人士聯繫。
裁判官要信納,除非保釋人士受限於申請,否則保釋人將不會依時報到,或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行動限制令」的效期為3個月。保釋人士可以向高等法院覆核「行動限制令」。違反「行動限制令」是犯罪行為,最高可判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