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胡健南及王鑑賢,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在法定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遭廉政公署起訴。二人承認控罪,今(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勤考慮案情後,接納二人有悔意及得到家人支持,故決定判處他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胡健南(44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歲,健身教練)承認於2019年12月29日,分別作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求情指因低估法律後果犯案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被告王鑑賢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已深切感到懊悔,他是因為「思想簡單」、疏忽及低估法律後果才會犯案;而被告胡健南的報告則指他在事件中「上了一課」,同樣是因薄弱的法律概念才犯案。
早前案情指,2019年區議會選舉在該年11月24日舉行,被告胡健南及王鑑賢於同年10月16日遞交提名表格,分別參選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二人其後接獲候選人資料冊,提醒須於法定限期或之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二人在選舉中落敗。選舉事務處曾以信件、電話和電郵提醒二人提交選舉申報書,惟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將事件轉介廉署。
胡健南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誤會了申請選舉資助才須提交選舉申報書;王鑑賢則指相關事務交由其選舉代理人即胡健南負責,自己不知詳情。二人之後曾向高等法院申請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惟遭高院拒絕。
翻查資料,胡健南及王鑑賢在選舉中分別只獲30票及39票。他們提交選舉事務處的個人簡介,皆報稱政治聯繫為「柴聯體育會」,政綱亦一模一樣。
案件編號:ESCC222、22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