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大修訂《香港大學條例》,校長可將涉「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的學生交予紀律委員會處理。16名港大校董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強烈反對增加相關條文,港大書面回應則指不同本地及海外大學皆有相關規定。港大又提到,修例建議於2022年9月「按慣例」傳閱諮詢校董會,只收到3名成員反對,故按「大多數意見」進行修例。
16名港大校董去信反對增加「使大學聲譽受損」條文
16名港大校董在今年8月8日,就《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反對當中就紀律委員會條文,包括強烈反對增加「使大學聲譽受損」作為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的原因。他們認為大學應接受合理的批評,認為損害校譽條款的權力若運用不當,將扼殺自由討論的文化。16名校董亦對紀律委員會成員任命機制的修訂有保留,指學生成員以選舉產生僅透過教務委員會(Senate)通過的《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procedure for compiling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規定,教務會有權繞過立法會更改學生成員的任命方法。他們又憂慮,《修訂規程》中刪去有關「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的條文,不清楚日後教務長將以何原則任命小組成員。
港大的書面回應則稱,多間本地大學及海外大學亦有類似「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的規定。對於學生小組的成員,港大稱參選完全自願,難以保證學生的參與程度,以及是否能選出30席,故教務會「有實際需要任命可能是通過選舉產生以外方式產生的學生成員」以填補空缺。至於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的程序,港大稱目的為提高靈活性,避免過往難以找到所有成員都能出席的會議時段。
港大又重申,建議的規程修訂已在2022年9月按慣例經香港大學校董會以傳閱文件方式考慮並予以批准,指根據校董會成員表達的大多數意見,校董會不支持召開特別會議,並正式批准校務委員會建議的規程修訂。
今日會上,港大首席副校長王于漸表示,以書面諮詢校董會時收到大部分意見皆為同意,只有3人反對。
可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行為 港大指為「預防」措施
港大在提文立法會補充資料中亦提到,修例後新增的「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條文中,港大指「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的條文,是指「可能但尚未發生的不當行為」,而「合理地信納」則是指已在進行的不當行為,日後校長或其代表有權命令禁止尚未發生的行為,形容為「預防」措施。
修例後,紀律委員會將從30名學生小組成員及20名教師小組成員中,分別挑選3人及2人擔任。其中3名教師小組成員將持續於半年內擔任,不會輪換。至於學生小組成員名單則會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委出條件則為時間許可、不存在利益衝突及所屬學院與被投訴學生不同。港大又提到,紀律委員會「無明確權力」進行公開聆訊,故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今日會議只進行約20分鐘,已完成逐條審議,委員會主席鄧飛總結指委員對此並無異議,委員會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料於立法會10月18日大會上處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