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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就香港政府建議修改法律援助制度之聲明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就香港政府建議修改法律援助制度之聲明

就香港政府建議修改法律援助(下稱「法援」)制度,其中建議由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署長指派法律代表予刑事法援案件申請人,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下稱「本會」)反對上述建議。同時,本會亦關注政府就每名律師和大律師可接辦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設新限額的建議。

法援旨於確保所有符合資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體現《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精神。另外,《基本法》第35條亦保障了市民自由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現時刑事法援案件的申請人可自行提名法律代表,然後待署方審批相關提名,再就個別提名與申請人商討。過程中既尊重申請人自行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也有助於署方與申請人就最終指派的法律代表達成共識。

然而,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後,法援署署長將直接指派法律代表予申請人,省卻申請人先行提名法律代表的程序,並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法律代表。這無疑是剝削了申請人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有違《基本法》第35條。再者,刑事案件後果深遠,攸關人身自由。相關修改生效後,刑事案件法援申請人將陷入「被迫接受署方指派的法律代表」和「無力自行聘請法律代表」的兩難之中。法援便徹底與《基本法》第25條所指的平等原則背道而馳,將法援的受助人與無權選擇法律代表劃上等號。

事實上,本會亦認為上述修訂並無實際必要。政府指現時刑事法援案件的「自行提名程序」並未列於規管刑事法援案件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 221D 章)中,認為現時制度誤導了申請人和市民,以為刑事案件中「提名法律代表」是申請人的法定權利。本會認為政府此舉乃是小題大做:現時制度下,申請人只可提名法律代表,最終仍須署方審批,故署方一直掌有最終決定申請人法律代表的權力。政府只需明確界定條例中的字眼便可消除疑慮,無須大費周章修改制度之餘,也不必除去申請人自行提名律師此一重要程序。

本會同時關注政府建議就每名律師和大律師可接辦的司法覆核案件新設限額,憂慮此建議會進一步限制了受助人自由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法援制度本已就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律師資格設立頗高的門檻,而符合資格的律師亦不甚多,新設限額或會使此類律師供不應求。另外,由於司法覆核案件的答辯人常為特區政府,若因是次改制令受助人未必能尋找最擅長相關公法領域的法律代表,難免令人質疑受助人與政府對簿公堂時,注定會身陷不公之境。

法援署過往多次強調以受助人利益為先,尤其重視申請人所提名的法律代表,絕不無理拒絕或質疑受助人的選擇,這正正體現了法援署尊重巿民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和自由。反觀如今政府執意修改法援制度,徹底剝削刑事法援案件中申請人自行提名律師的機會,有違法援制度的初衷,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人均有尋求公義的權利。

本會重申,一切有關法援制度的修改必先保障受助人尋求公義的權利。就長期發展而言,本會憂慮有關建議剝削市民選擇律師及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並強調政府應維護市民的基本權利,故促請政府撤回刑事案件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申請人的建議,並重新考慮相關制度修改。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