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17日)就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局方提出11項建議,其中包括明確指出須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局方解釋,如持牌機構為了符合持平規定,而在節目內加入反對《國安法》的言論,可能會令機構承受犯法風險。
通訊局:如加入反對言論或有違法風險
現時持牌機構須按通訊局要求,每周播放至少30分鐘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國安法》節目。通訊局指,考慮到持牌機構憂慮相關節目或會被指沒有包含對立觀點而衍生投訴,相反如機構為了符合持平規定,而在節目內加入反對《國安法》的言論,則可能會令機構承受犯法風險,通訊局認為應在《電視節目守則》和《電台節目守則》明確指出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類節目。
倡放寬從內地購入節目規定
局方亦建議放寬直接轉播從內地購入的節目及頻道規定,指在符合列明條件的前提下,豁免從「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購入作直接轉播的外購節目或頻道須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通訊局表示,《電視節目守則》及《電台節目守則》載有規管一般節目標準、準確、持平及公正規定的條文,但持牌機構對於外購節目或頻道的內容只有很少控制權,難以作出大幅度改編,或為節目內容提供真實資料憑據,要求廣播機構確保外購節目或頻道同樣遵守香港的監管規定,「實際上未必可行」。
通訊局未有列明「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的定義,但強調決定考慮相關內地節目或頻道是否獲豁免時會考慮四項因素,包括內容有否宣揚正面社會價值和美德、持牌機構對節目編排是否沒有編輯控制權,以及持牌機構是否不會因播放內容中的廣告材料,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其他有值代價,以及有否在節目開始前播出聲明,清楚告知觀眾內容來源。
在其他9項建議中,包括取消廣告中有關推薦纖體產品或服務人士的外觀要求、取消免費電視播出的節目宣傳片須顯示節目分類標誌的規定、以及容許電視台選擇在廣告中以二維碼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的詳細資料等等,以及有4項有關贊助節目和間接宣傳的規定。公眾諮詢為期一個月,至8月16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