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去年被揭在黃道益商標案撰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絕大部分抄襲原告方陳詞,遭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訓誡。他原獲安排審理的《願榮光》禁制令案,亦轉為另一法官陳健強審理。其後接二連三有陳官審理過的案件訴訟方指稱陳官涉司法抄襲,其中一宗禁制令案件中,被告人投訴陳官抄襲了原告人95%的陳詞,亦未有對事實進行分析,因而作出錯誤判決。司法機構周四(13日)就投訴發表回應,指專責法官小組檢視判詞後,認為陳官的判詞雖然抄襲了原告人90%以上的陳詞,但是裁斷及結論「絕大部分內容均出自法官手筆」,反映他曾對證據及相關法律進行獨立評核及分析,因此投訴不成立。同時間,專責法官小組、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均提醒法官,日後應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襲。
司法機構表示,投訴人為禁制令案 HCA 2310/2018 的被告人。該案的原告人為李肇麟,他控告投訴人,作出侵犯襲擊、騷擾和威嚇,就此申索損害賠償,並尋求永久禁制令。陳官於2021年11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有關侵犯襲擊的申索和騷擾的申索均未能證實,但有關威嚇的申索則成立,被告(即投訴人)須向李支付10萬元的損害賠償,陳官亦發出永久禁制令。投訴人主要指陳官在該案中抄襲了原告人95%的陳詞,亦未有對事實進行分析,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
審視投訴的法官專責小組由高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和楊家雄組成。
經閱讀判詞及與訟雙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小組認為判詞中有很大篇幅抄襲了原告人的開案及結案陳詞;其中某些地方,法官明確表示同意或接納原告人陳詞中他所採納的相關部分。判詞第106段起是法官的裁斷及結論,「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均出自法官手筆」,反映法官曾對證據及相關法律進行獨立評核及分析,尤其是有闡述為何他認為被告人(即投訴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侵犯襲擊或騷擾。
小組認為,陳官「顯然並非無差別地抄襲和接納原告人的陳詞」,也不是沒有以獨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職能。陳官亦有交代為何裁定有關侵犯襲擊和騷擾的申索不成立,以及損害賠償金額的判定理由。陳官在回應是次投訴時,亦強調自己是「經歷過斟酌思量、分析研究以至同意原告人陳詞的思考過程」,最後才判斷有關威嚇的申索獲得證實。
小組總結指,雖然陳官的判詞抄襲了原告人90%以上的陳詞,但他確曾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因此認為投訴並不成立。小組又提到,投訴人至今未有提出上訴反對陳官的決定,重申若然訴訟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滿,可以循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不過,小組同時表示:「任何在判詞中大量採納訴訟各方陳詞的行為(特別是沒有說明其出處的情況)是不可接受的,否則會令人嚴重質疑法官是否已放棄其司法職能,或其行為是否能讓公義得以彰顯,故需忠告他日後不應再這樣做。」小組亦注意到陳官曾因早前的一宗案件,被上訴庭批評司法抄襲及被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當時陳官「承諾日後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雖本案發生在上述事件之前,但小組認為應再次提醒該法官,注意在判詞中大量採納訴訟方陳詞一事,「往後應避免類似的做法」,亦應在撰寫判詞方面向法官提供適當的支援及指導。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亦作出回應,同意專責法官小組上述結論,但同時強調「公義不但要得到彰顯,還要有目共睹」、「確立公平公正的觀感,對維持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至關重要」,提醒「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襲。」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認為投訴不成立,又表示:「應當明確提醒法官,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在判詞中大篇幅抄襲訴訟各方陳詞的做法。在撰寫判詞方面,亦應向法官提供適當的指導。」
2023年6月,法官陳嘉信在黃道益活絡油控告星洲藥業的產品涉侵犯商標的上訴案中,被揭發涉司法抄襲,判詞有98%內容與原告陳詞一致,餘下內容只有一些修飾性改變。最後上訴庭撤銷陳官的裁決,將案交予另一法官重審。
2023年8月,上訴庭就鷹君集團案頒下判詞,當中指陳官的判詞共有239段,其中221段是複製自雙方陳詞,佔92%。上訴庭質疑,其抄襲令人懷疑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令正義無法彰顯,而且會帶給人「放棄其核心司法責任」的印象。上訴庭最後不考慮陳官的原審判詞,重新考慮案件證據,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將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並撤銷陳官對上訴方剔除申索陳述書部分段落的命令。
2023年9月,上訴庭就一宗遺產案頒下判決,當中提及上訴人投訴原審的陳官在司法抄襲範疇上「開闢了新天地」,上訴庭不同意此上訴理由,最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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