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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修改公布醫療事故指引 林志釉批合理化不發放或遲發放資訊

醫管局修改公布醫療事故指引 林志釉批合理化不發放或遲發放資訊

【獨媒報導】醫管局已就公布醫療事故修改指引,將先在內部釐清事實及責任,然後向病人、家屬詳細解釋事件,最後才向外公布。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批評,指引是合理化不發放或遲發放資訊,憂慮日後有個案連病人亦未知悉事故,醫院更可能會隱瞞醫療事故:「至少2天之內就要公布事故,等傳媒往後跟進採訪。」

醫管局主席范鴻齡在昨日記者會上稱,傳媒如日後在醫管局交代醫療事故前,已收到相關消息,「請你唔好話我哋啲同事有隱瞞或者點樣」。林志釉今早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公眾知情權十分重要,認為病人私隱與公眾知情權可以並存:「醫管局處理數以百萬計市民嘅健康,佢哋嘅安全係大家關心嘅嘢嚟,如果有啲事故涉及安全,市民都係有權監察醫管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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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公布時已包裝及整合 解說時或已與事實不符合

對於日後醫療事故須先經過三步曲公布,林志釉強調,公眾知情權十分緊要,質疑在公布的時候已作包裝及整合:「如果你要做晒幾部曲,花嘅時間好長,到最後公布嗰樣嘢可能已經變咗質。」他認為,在醫管局作解說的時候,說法或已與事實不符合:「你俾得時間越多,佢越會將事件包裝成唔係院方嘅責任。」

醫管局在2007年曾制定「醫療風險警示事件政策」,在2010年更新為「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公院及院舍須就9項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2項重要風險事件,即「嚴重醫療事故」向醫管局作通報,及向公眾發布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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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病人私隱、公眾知情權可並存 促先作初步交代

被問到范鴻齡稱病人私隱較公眾知情權重要,林志釉表示同意,但認為兩者可以並存,舉例指在火災、交通意外中,公眾關心的是事故成因及病人安危:「從來市民無需要知道有關病人嘅身份,醫管局亦從來無公布佢哋嘅性別。」

林志釉建議,醫管局在重大醫療事故時,應在2日內先作初步交代:「除咗俾市民知道有咁嘅事故,監察醫管局之外,醫管局員工都要知道呢啲事故,佢哋喺工作上面要更加小心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