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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公務員簽署宣誓聲明加額外字句 遭勒令退休 申司法覆核遭拒

郵政公務員簽署宣誓聲明加額外字句 遭勒令退休 申司法覆核遭拒

【獨媒報導】公務員事務局在2021年初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入職的公務員簽署及提交聲明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任職公務員約29年、當時受僱於香港郵政的男子遞交了一份已簽署的聲明確認書,惟自行加上字句「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同年8月被通知勒令提早退休。申請人事隔三年才入稟申司法覆核挑戰局長決定,質疑法例並沒有規定聲明書的格式,上述額外字句並不會改變聲明的原有意思和格式,局方沒有理由不接受,而局長勒令他提早退休的決定構成過重及不合比例的懲罰。

法官高浩文周三(9日)頒下書面判詞,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支付訟費。法官指聲明書已清晰地表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他加上額外字句的後果。法官又指,客觀地理解該些額外字句的意思,其實是提出質疑和挑戰,這使申請人宣誓的真誠程度成疑。

申請人為林志聰(譯名,LAM CHI CHUNG)。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律政司助理民事法律專員林卓麟代表。

申請人簽署時加字句「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

據判詞所述,申請人自1992年起任職公務員。自2020年12月起,他曾向公務員事務局投訴在郵政局工作期間遭受不公平和不合法對待,惟這並非本案重點。2021年1月,公務員事務局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入職的公務員簽署及提交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該聲明確認書只要求簽署人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職級、簽署及日期,亦註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

2021年2月,在遞交聲明確認書限期的最後一日,申請人遞交了一份已簽署的聲明確認書,但加了字句「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申請人的同事曾致電提醒他所遞交的確認書不恰當,並指可以派發新一份表格給他填寫,惟申請人表明若果再有新一份表格,他依然會寫下同樣的額外字句。

2021年3月,局方指申請人不被視為完成宣誓,並要求他提交書面解釋。其後申請人經電郵和書信四度提交書面解釋。至2021年8月30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去信申請人,基於公眾利益而勒令他提早退休。

申請人曾去信特首要求撤銷相關決定,之後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惟不獲受理。直至2024年7月8日,申請人才入稟提請司法覆核挑戰局長決定。

官:局方只接受同一種宣誓格式是完全合理和恰當

申請人指局長的決定在法律上犯了錯誤,因法例並沒有規定聲明書的格式,申請人已遞交了一份已簽署的聲明確認書,而額外字句並不會改變聲明的原有意思和格式,局方沒有理由不接受,而局長勒令他提早退休的決定構成過重及不合比例的懲罰。

法官則指,聲明書及附錄已清晰地列明相關要求,因此局方可接受的格式只有一種,就是僅填寫姓名、個人資料和簽署;更重要的是,考慮到是次宣誓涉及的公務員人數,局方只接受同一種格式是完全合理和恰當,沒有任何理由局方要檢查數以百種、數以千種格式,然後逐份聲明書判斷簽署人是否真誠願意履行公務員責任。

官:客觀理解額外字句意思 申請人宣誓的真誠程度成疑

法官指,聲明書已清晰地表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他加上額外字句的後果。法官又指,客觀地理解該些額外字句的意思,其實是質疑和挑戰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這使申請人宣誓的真誠程度成疑。

申請人曾解釋,因為他在工作上的投訴和問題多年來未被僱主香港郵政正視,所以額外字句的意思是質疑香港郵政不應負責收取聲明書。惟法官指這說法難以理解,而且申請人清楚知道,過往的工作問題與是次宣誓並無關連,又指「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的字面意思已很明顯。

法官認為,局長視申請人未能符合宣誓要求,沒有不合理之處,申請人的理據沒有勝訴機會。

事隔3年申司法覆核 官指申請人理由薄弱

此外,申請人事隔3年才申請司法覆核,法官認為是重大延誤,法庭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批准延長期限。縱使申請人被勒令退休之後,曾去信特首申訴,但是在2022年5月已被正式拒絕,之後再延誤半年才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申訴專員最後一次拒絕他之後,申請人再相隔一年才入稟司法覆核。

法官考慮延誤時間很長、申請人的解釋理由薄弱、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勝訴機會,以及不涉重大公眾利益議題,尤其是法庭早已處理過兩宗同類型司法覆核申請,因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0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