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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違憲 法官驚訝委員多提名「自己人」 明午判決

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違憲 法官驚訝委員多提名「自己人」 明午判決

【獨媒報導】區議會換屆投票12月10日就舉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認為「完善」後的新選制下,要取得「三會」提名才能入閘是侵犯《基本法》賦予選舉權和被選權,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開庭處理,申請方指民主派在新選制下拒之門外(shut out),提名「有效地篩走」民主派候選人。律政司則稱區選「公平公正」,每人均有機會獲得提名;但申請方以《動物農莊》著名金句反駁:「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法官高浩文一度表示,目前餘下兩成直選議席中,「三會」理應提名外人,但驚訝的是大多提名「自己人(insiders)」,他將於明午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郭卓堅,他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建議答辯人為特首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答辯人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

申請人指「三會」提名規定違反《基本法》「選舉權和被選權」

黃宇逸首先陳詞指,是次的司法覆核申請並非瑣碎無聊,不同意答辯方稱他們是欲「發表政治言論」,申請與選舉權有關,屬法律及憲法上的議題。黃又澄清,申請方今次並非挑戰新區議會議席組成不民主,只是針對參選人須獲「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提名的規定。

申請方又認為提名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他引用多宗案例,當中《人權法案》第21條提及要「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他認為「選舉與被選權」與市民是否有更多選擇的權利,兩者有緊密關係,而這些權利不應被限制。

申請方質疑提名規定「篩走」民主派

申請方又言,目前被視為「反對派」的民主派參選人在選舉中被拒之門外(shut out),要求他們獲取「三會」提名,等同讓當局「有效地篩走(effectively screen out)」所有民主派。黃宇逸又指,立法會今年審議《2023 年區議會 ( 修訂 ) 條例草案》時沒有提及「選舉權」,認為當局沒有就該角度考慮。

他質疑提名規定給予「三會」成員過大權力,各成員均是由政府委任,他們能拒絕一些較受歡迎的候選人參選,只因他們不贊同其政治理念等,他質疑做法凌駕及限制公眾表達意願的自由(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general body of electors)。

申請方質疑「三會」成員提名沒特定準則

黃宇逸續指,「三會」成員拒絕提名時毋須提供原因,提名亦沒有特定準則,僅基於個人想法而決定。法官高浩文亦一度提及,令他驚訝的是,目前餘下20%的直選議席中,「三會」成員理應提名「三會」以外的候選人,但實際卻大多提名「自己人(insiders)」。黃宇逸亦指,事實上「三會」成員傾向更偏袒「自己人(peers)」,舉例目前選舉中有75.4%的參選人同時是「三會」成員。

黃續認為,區議會改革之後,目前已有足夠的預防措施去確保「愛國者治港」的目標,例如「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能審查每位候選人資格。

黃宇逸
黃宇逸

申請方建議批出許可 不影響1210投票進程

總括而言,申請方認為提名的規定「不合理、過度(excessive)及具歧視性」,妨礙了有意候選人參選,亦侵犯了選民的選擇權。

申請方認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法庭應儘早就法律議題澄清。他指若法庭最終選擇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原定下月10日舉行的選舉亦可繼續進行。他指即使候選人日後可能提出選舉呈請,但因本判決不涉及呈請,故不會影響選舉結果;而法庭就是本案作出的裁決,亦可作為日後選舉呈請的指引。

答辯方指太遲提覆核 無證據民主派無法取得提名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申請方太遲提出申請,選舉不足10天便會舉行,現時提出申請會影響選舉的進行,若法庭裁定提名違憲,會大大損害區議會選舉的合法性。

就提名排除了民主派的說法,孫靖乾強調申請方提出的證據不足,沒證據顯示今次選舉中有多少民主派無法取得提名。他指今屆區議會有三之二的區議員因拒絕宣誓、離港及被定罪等原因而離職,不能肯定餘下多少人會繼續參選,強調法庭毋須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急於決定。

他指明白法庭有時會認為一宗案件有某些論點具可爭辯之處,會認為不宜在如此早的階段便因技術問題便拒絕(knock out)申請,但強調若申請人每次均太遲提交而沒有後果,他就不會再注意相關事項。

稱參選人若單靠「名氣」冇落區 獲提名自然困難

孫又提及,今屆區議會有人利用議會的資源作其他用途,認為三會的提名制度只是「因時制宜」去解決「亂象(mischiefs)」;若某些參選人單純只有名氣,但沒有落區接觸地區事務,獲取提名時自然會感到困難。

孫表示,只要是「愛國者」,不論政治立場任何人獲得提名後均能參選;亦質疑申請方現時未能提出除「三會」成員外,有誰能更適合(in a better place)作提名的角色。他強調目前也有25%候選人並非來自「三會」,又指「三會」成員本身已做很多地區事務,這些特質能令他們「加分(is a plus)」,成為更適合(appealing)的候選人。

至於被指「三會」成員就是否給予提名沒有特定指引,孫反駁成員會持續收到電郵提醒他們的提名責任。

答辯方引李家超稱區選「公平公正」申請方以《動物農莊》反駁

孫靖乾亦一度引述特首李家超稱,區議會選舉屬「公平公正」,每個人均有機會獲得提名。黃宇逸回應則引述《動物農莊》反駁:「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認為目前區選制度正正反映了這個情況。

黃宇逸亦形容,現時制度猶如讓獲得提名的人「贏在起跑線」,重申提名制度具「歧視」性質,只有利於「三會」成員。

據入稟狀,郭卓堅以「民主黨永久會員」身份申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取消區議會選舉規定必須獲得「三會」(分區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及防火委員會)成員提名才可參選。他指相關規定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即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以及違反第11條所規定,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

郭卓堅
郭卓堅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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