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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規定敗訴 官信三會成員不會胡亂提名

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規定敗訴 官信三會成員不會胡亂提名

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規定敗訴 官信三會成員不會胡亂提名

【獨媒報導】區議會換屆投票將於12月10日舉行,「完善」後的新選制下,候選人要取得「三會」提名才能入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並指是侵犯《基本法》賦予選舉權和被選權。高院昨日召開聆訊,法官高浩文聽畢陳詞後,今午(1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司法覆核。法官指,「三會」成員受到政府的信任,否則不會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當他們考慮是否提名某人時,很大機會他們會衡量對方是否「愛國」、熟悉地區事務、能否與「三會」合作、是否具代表性等因素,同時由於傳媒的大篇幅報導,會使「三會」成員在行使提名權力時加倍注意及自覺,而不會胡亂提名。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指「三會提名」規定並非沒有任何合理基礎,而且與憲法權利取得平衡。

申請人為郭卓堅,他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建議答辯人為特首李家超,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郭卓堅非選民 遭法官質疑非如實交代事實

法官首先處理申請人逾時申請司法覆核及是否有資格作出申請的議題。法官指,根據選舉事務處的資料,申請人並不在選民名冊上,意味他並非選民。據選舉事務處的紀錄,申請人在電話中向職員明確表示不想繼續做選民,惟他在誓章中聲稱他已經登記做選民,未曾申請剔除選民登記,也未收過任何訊息通知他會被剔除。

法官指申請人理應知道他更改地址後,須通知選舉事務處,質疑他並非如實地在誓章中交代事實。法官又「翻舊帳」指,在郭卓堅司法覆核政府宣布數名醫生簽發的「免針紙」失效的聆訊中,已經提醒過郭有關全面及如實披露事實的原則。申請人若然不是選民,便會被視為與是次區選沒有實際利益關係。

逾時申請方面,法官指申請人選擇「靜觀其變(wait and see)」,視乎「三會」提名規定導致怎樣的結果,才決定申請司法覆核,可是當申請人打算提出憲法層面的挑戰時,其實無關乎事件的結果,因此法官認為申請人是故意延遲申請。

官:若僅基於程序原因駁回司法覆核是危險 有需要處理憲法爭議

不過法官指,若然僅僅基於所謂的技術性或程序上的原因而駁回此司法覆核申請,似乎是危險的,公眾對「三會提名」合法性的質疑依然會存在,將會是不幸。

法官指,儘管申請人資格成疑及逾時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是最符合廣大公眾利益的做法是處理申請人所提出的憲法挑戰,正如他在昨日聆訊中提及,「麻煩既已造成(“The ‘can of worms’ is already open.”)」,似乎有需要處理相關憲法爭議。

法官:由於傳媒大幅報導 「三會」成員行使提名權時會加倍注意 不會胡亂提名

法官引述提交立法會的「完善區議會」草案文件指,「三會提名」規定的目的是落實「愛國者治港」方針、確保區選候選人是熟悉地區事務及願意服務社區,以及更能反映大多數市民的意見。法官認為以上皆是合法目的。

法官續指,「三會」成員受到政府的信任,否則不會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法官接受律政司一方所指,當「三會」成員考慮是否提名某人時,很大機會他們會衡量對方是否「愛國」、熟悉地區事務、能否與「三會」合作、是否具代表性等因素,並只會決定提名符合上述原則的人。再者,由於傳媒的大篇幅報導,會使「三會」成員在履行職責及行使提名權力時加倍注意及自覺。

基於以上原因,法官認為若說「三會」成員會隨意地行使提名權力的話,是不公道的說法。況且,申請人並未有挑戰「三會」成員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的做法,也未有推論指「三會」成員胡亂地提名。

法官指,因為「三會」成員過往涉足及熟悉地區事務,他們被視為有能力確保區選候選人熟悉地區事務、具代表性,因此裁定「三會提名」規定與合法目的有關聯。

沒有泛民「入閘」 官:欠證據解釋原因

至於為何沒有任何一名泛民主派人士「入閘」,法官指申請人並未有提出任何證據,但他認為可能是他們不打算參選,或知道自己不可能「入閘」所以打退堂鼓,或者他們與「三會」成員缺乏聯繫,或曾經聯絡過「三會」成員但未能獲得足夠提名,也有可能他們在上一屆已自行辭職,並不打算再參選。

不過法官表示不宜去揣測,他亦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下結論指「三會提名」規定引致不公。

官:設立「三會提名」規定時 立法會不是完全沒考慮過權利受影響

法官認為,申請人一方預先假定了選舉的結果,然而當局有提供指引給「三會」成員,指出相關提名準則。不過統計結果顯示,「三會」成員傾向提名「自己人」,但考慮各成員獲得提名可能與其個人特色有關,這統計數字不必然是不恰當。

法官又考慮到,提名區選候選人除了要獲得「三會」提名之外,也要獲得50個選民提名,而這些規定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候選人。「三會」一直以來都存在,並非為選舉而設。

法官又指,「民主倒退」的說法可能視乎不同人的觀點,未必對是次司法覆核有幫助,但這觀點確實在立法會審議區議會改組時被提出過,因此法官不認為設立「三會提名」規定之前,立法會完全沒有考慮過基本權利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最後指,「三會提名」規定並非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它對選舉權的限制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憲法權利之間已取得了平衡,因此法官駁回司法覆核。訟費方面,法官指示雙方考慮本判詞後,再提交書面陳詞,法官稍後會另外頒布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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