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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半年簽署公務員表忠聲明 稅務主任被著令提早退休 司法覆核遭駁回

逾時半年簽署公務員表忠聲明 稅務主任被著令提早退休 司法覆核遭駁回

(獨媒報導)公務員事務局於前年1月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一名入職稅務局25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在限期最後一天去信查問聲明必要性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他在約半年後提交簽妥的聲明,最終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著令提早退休。他遂申請司法覆核,指程序上有不公之處,要求推翻局長的決定。高院今(19日)頒下書面判決,指申請人未能就遲簽提供合理解釋,政府對他能否恪守公務員核心信條失去信心,因此局長的決定合理,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人須向律政司一方支付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王秋明,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律政司代表。

申請人6個月後簽署 官: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法官高浩文頒下書面判決,駁回申請人的4項理據。申請人指,當他去信稅務局查問是否必須簽署聲明書,以及違反聲明書有何後果,由於需時等候回覆,因而遲了6個月才交回已簽署的聲明書。惟法官指簽署限期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過,局方亦從沒同意延長限期,申請人指稱「停擺了時鐘」(stopped the clock)的說法是錯誤。不論申請人有否明確地表明拒絕簽署,法官認為他已是無視或未能簽署聲明。

法官指,局長著令申請人提早退休,並非純粹因為申請人逾期交回已簽署的聲明書,而是因為他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至於申請人提供的解釋是否合理,法官留意到局方已給予4星期時間簽署,申請人理應知道不簽署的潛在後果會很嚴重,但他卻在簽署限期當日早上10時才去信提問,又在聲明書上寫下一些評語,顯然導致有需要索取另一份新的聲明書。此外,其表現像是要得到稅務局逐點回應,作為遵從簽署聲明要求的前提,似乎把相關事宜視為可討價還價。

法官認為,若然指申請人真誠地提問,或者溝通上有誤會,是不合邏輯的;即使往來書信顯示到申請人的偏執(stubbornness),也不會增加其說法的說服力,因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申請人未能就遲交聲明書提供合理解釋,並非完全不合理。

申請人:局長決定構成過份懲罰 法官:終止職務做法合乎邏輯

申請人指局長的決定對他構成「過份及不相稱」的懲罰。法官表示,雖然他傾向認同局長著令公務員提早退休是紀律處分的一種形式,但問題在於該處分是否符合相稱性。

法官舉例指,若一間私營企業僱主認為員工未能恪守其職位的核心價值,可預期僱主會解聘該員工;同樣地,政府質疑申請人未能恪守公務員的核心信條,故此情況下終止申請人的職務是合乎邏輯的做法。

申請人:局長未交代決定背後理由 官:從過去往來信件 不難得知政府失去信心

申請人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指示他提早退休的信件中,只表示認為終止其職務「符合公眾利益」,而未有充份交代背後理由,程序上有不妥當之處。

法官則認為從過去雙方繁複及冗長的信件之中,申請人不難得知背後原因,就是他未能在限期之前交回簽妥的聲明書,亦沒有合理解釋,政府因而對他履行公務員職責的能力失去信心。法官認為申請人此理據無爭辯空間。

申請人:局長決定不符條文規定 官:已全面謹慎考慮申請人個案

申請人一方又指,《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規定局長終止公務員服務之前,須顧及「該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該人員對公務員隊伍的作用」及「該個案的所有其他情況」,然而局長在著令退休的信件中,未有交代背後理由,顯示未有按條例作充分考慮,所以指示申請人提早退休是不合法及程序上不公。

法官則認為此理據亦沒有爭論空間,憑申請人與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之間的大量往來信件,明顯地局長已全面及謹慎地考慮申請人的個案。法官指申請人未能在限期之前提交已簽署的聲明書,因而未能符合公務員的「服務條件」,局長對於申請人「對公務員隊伍的作用」顯然抱有很大疑問,至於「其他情況」,沒基礎指稱局長未有考慮申請人的人道理據。

申請人:沒機會就嚴重指控回應 官:局方有給予機會回應

申請人一方指,公務員事務局提交予局長的內部會議紀錄中,常任秘書長的手寫評語指稱申請人提問「不真誠」及屬「虛假的爭辯」(false arguement),而局長在該評語上方寫「Approved」及簽署,惟申請人並無任何機會就如此嚴重的指控回應。

法官則指,該文件是內部決策的一部份,之後局方亦有給予申請人機會作最後的回應,而事實上申請人在限期前遞交了陳述。法官又指,常任秘書長的手寫評語只是表達其推論及意見,並非針對申請人的材料。

法官指,即使局方在披露文件方面有不公平之處,他也認為不會對申請人造成重大不公;就算針對申請人的材料或文件真的披露,也不會對他所作的回應造成任何分別,故此理據不成立。

簽署限期當日發問 逾時半年簽聲明 局方著令申請人提早退休

據入稟狀,公務員事務局於2021年1月15日發通告,指所有於2020年7月1日之前入職的公務員,均須在2月25日或之前簽署聲明或宣誓,表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等。申請人在稅務局任職25年,當時職位為助理稅務主任,他於同年2月25日去信稅務局,查問是否必須簽署聲明書,以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

經一連串書信來往後,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於8月6日稱會轉介申請人的個案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考慮,以決定是否行使《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著想而著令申請人退休,並要求申請人於8月13日之前作進一步表述。而申請人於限期前一日已提交表述,並提交已簽署的聲明書。至8月底,稅務局去信申請人,要求他提早退休。

案件編號:HCAL16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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