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毆打露宿者、打爛家當及誣陷露宿者藏毒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9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8人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進行「反毒品行動」,閉路電視拍到有被告向鏡頭投擲濕紙巾企圖遮蓋不果,亦有3人對露宿者拳打腳踢,事主送院後發現肋骨骨折;另有被告以高爾夫球棍和長棍砸打露宿者家當,包括米、罐頭食品和膠箱等,有警在旁望住但無履行職責阻止。此外,控方指警長等3人在記事冊和口供以虛假指稱,誣陷還柙期間以長褲纏頸亡、早前被裁「死於自殺」的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稱從黎搜出懷疑毒品,惟閉路電視拍到的情況相反;期間另有警以紅色袋遮蓋閉路電視約40分鐘。
8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 否認全部控罪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29歲)、女警24902龐雋詩(29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44歲)、男警22120莫志成(25歲)、女警17987尹栢詩(25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27歲),他們正被停職候查。
8人否認全部10項控罪,包括5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作為」罪、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控方:8警同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案件主管等助認片中人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開案陳詞指,控罪分別涉2020年2月4日及2月24日的事件,案發時8名被告與警員22548、警長51004及警員22135同屬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案件發生在通州街公園近人工湖一個八角形木涼亭,及離該涼亭約80米的湖邊位置,涼亭下方其中三邊分別放有一張長形木椅,其中一張椅後方有一排小竹、後方有片沙地,涼亭中央則有一個八角形花槽石躉。
控方指,涉案的阮文山及已離世的 Le Van Muoi(黎民十)為越南籍人士,在該公園紮起帳幕露宿,前者在涼亭,後者在湖邊。2020年3月初,有人代阮文山向警方投訴,指有警員於同年2月24日在公園損壞露宿者的物品,望警方協助。警方遂展開調查,發現公園內兩部閉路電視拍到涉案情況,並將傳召阮文山交代。
2020年3月通州街公園木涼亭,可見涼亭下方有長椅、沙地及花槽石躉,以及露宿者的帳幕。(資料圖片)
記者今到通州街公園木涼亭視察,長椅已移除,亦無露宿者聚集。
就片中人物身分,控方會傳召時任深水埗特別職務隊第一隊案件主管蘇文浩督察,及時任深水埗警區行動主任謝于毅總督察作辨認,亦會依賴梁飛鵬及龐雋詩在錄影會面相關招認,及比對從被告檢取的衣物。
控方:警兩攀木樑、掟濕紙巾 企圖遮閉路電視鏡頭不果
就2月4日的事件,控方指分別涉涼亭和湖邊的情況。當日所有被告及另外3名警員均需當值,於約5時40分至6時49分在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就涼亭的情況,控方指各人傍晚到達,韓廷光及梁飛鵬與一名女露宿者對話,警員22135行到花槽石躉後方阮文山的帳幕位置,其他警員則在場調查,期間梁飛鵬及龐雋詩曾望向涼亭上方閉路電視鏡頭方向。
韓廷光及梁飛鵬其後突衝到花槽石躉後方,該女露宿者亦不時望向該方向,約30秒後梁衝出來指着女露宿者,對方立刻跑走,梁再望向閉路電視鏡頭方向,並從背包拿出一個淺啡黑色膠袋。梁其後爬上花槽石躉望着閉路電視鏡頭,龐雋詩行近與之交談,又指向上方鏡頭。梁飛鵬其後從石躉下來,試圖攀爬鏡頭旁的外圍木樑但不成功;他下來後再望着鏡頭,並再爬上石躉,試圖攀爬鏡頭對面木柱但再次失敗,並下來走到花槽石躉後方。
一分鐘後,龐雋詩從花槽石躉後方走出來,右手拿着類似濕紙巾的白色物件,並用地面的水浸濕紙巾,一邊望着鏡頭,一邊朝鏡頭行了三步,並將濕紙巾朝上抛向鏡頭。濕紙巾越過鏡頭掉到地上,龐再拾起望着鏡頭,再次瞄向抛擲,但未能擲中,遂放棄並走到花槽石躉後方。控方指,兩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企圖遮蓋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時現場發生的事。
龐雋詩
控方:3警對露宿者拳打腳踢、期間一警在附近查看
控方續指,閉路電視於較後時分拍到,阮文山被警員郭展昇及陳守業帶到涼亭下方其中一張長椅,雙手反鎖身後,韓廷光等人其後帶他到花槽石躉後方調查,再帶返長椅解開手扣。梁飛鵬及後從花槽石躉後方出來,手持長形物件向阮展示並作查問。
約兩分鐘後,阮仍坐在長椅,梁飛鵬突猛力抓住其頸背,將他拉至涼亭後方的沙地,陳守業和郭展昇尾隨,對阮拳打腳踢,阮感到暈眩及右肋骨疼痛,雖然有小樹阻擋,但閉路電視仍拍到阮在地上受襲。約3分鐘後,阮被郭展昇及梁飛鵬帶出來,期間韓廷光一直留在附近,不時行去查看情況,亦曾向該處的陳守業揮手。控方指韓目擊或知悉3人非法及惡意對阮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卻無履行職責阻止或舉報。
梁飛鵬
不久後,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再次帶阮到花槽石躉後方;約一分半鐘後,阮從該處被郭展昇及韓廷光帶出,當時阮的上半身屈曲。事後阮送院治療,醫療報告顯示他右邊第十節肋骨骨折。
控方:警記事冊稱見阿十吸毒、搜出冰壺及懷疑危險藥物遂拘捕
控方指,同一時間,黎民十(阿十)在湖邊被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捕。根據警長林華嘉的記事冊,莫志成發現阿十在湖邊長椅的帳幕內想吸毒,立刻將他拉出,尹栢詩入內在床褥上發現一個黑色膠盒,內有數包懷疑危險藥物及一個冰壺,阿十其後被捕。
莫志成
莫志成和尹栢詩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則表示,莫見到阿十躲在帳幕內,右手拿一個黑色圓形膠盒,地上有一個冰壺,立刻將他拉出,並在盒內發現數包可再封透明膠袋並交給尹栢詩,莫並向阿十出示委任證。尹栢詩其後告知莫在盒內發現5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懷疑危險藥物,莫志成因此拘捕阿十,尹其後亦再檢取一個玻璃瓶連玻璃管及飲管、一個打火機及一張有燃燒痕跡的錫紙作證物。
同日約晚上7時,林華嘉告知蘇督察阿十以管有「冰毒」被捕,蘇於2月14日收到相關口供、記事冊副本及證物相片,警方於3月10日起訴阿十「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罪。
控方:閉路電視片段見阿十無手持物品 3警誣告藏毒
不過,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的真實情況,與上述3人指稱相反。鏡頭拍到湖前方有兩個帳幕,右邊佔據長椅,頂部有維他奶雨傘並以綠色帆布遮蓋;左邊帳幕頂部則有 Lenovo 雨傘。
2020年11月公園湖邊,長椅與圍欄旁搭置帳幕,為控方指稱黎民十帳幕的位置。(資料圖片)
通州街公園人工湖邊,記者今到場視察已再無露宿者物品。控方所指「維他奶帳幕」為圖右長椅位置,另「Lenovo」帳幕和組合櫃原在長椅左邊。
片段顯示,警員到達湖邊時,警長林華嘉直接走到維他奶帳幕,用力將阿十拉出來,並將阿十交給莫志成與尹栢詩。莫及尹將阿十推倒,令他俯伏地上,並將其雙手拉到背部,郭展昇上前協助,陳守業將手扣遞給莫志成,莫並在郭展昇及尹栢詩協助下給阿十戴上手扣,當時阿十雙手沒有任何東西。
控方指,莫志成與警員22548看守阿十,其他人則在現場搜查。尹栢詩搜查維他奶帳幕範圍不久,舉起一個連着一支飲管的玻璃瓶,陳守業則搜查 Lenovo 帳幕範圍的組合櫃抽屜,並在阿十被截停後9分鐘,於中層抽屜發現一件白色物件叫眾人留意。林華嘉一邊行向陳,一邊用右手指着尹栢詩,陳守業遂將白色物件交給尹,尹再將之放入黑色圓形盒中,並拿出斜肩袋內的透明膠袋,將黑色盒放入內,莫志成整個過程有望向二人方向。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故意在記事冊或口供作虛假指稱,誣告黎藏毒。
林華嘉
控方:警以紅膠袋遮閉路電視40分鐘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此外,閉路電視拍到尹栢詩把黑色盒放入膠袋後,林華嘉緊接四處張望,並望着閉路電視鏡頭兩秒,續舉起右手指向鏡頭,尹栢詩及陳守業亦分別望向鏡頭。林華嘉接着行向鏡頭,在鏡頭下消失,其手指從鏡頭下伸出,陳守業遂拿出一個較早前從組合櫃抽屜發現的紅色袋行向鏡頭,並在鏡頭右下角消失,該鏡頭很快被紅色袋遮蓋。約40分鐘後,紅色袋被移除,莫志成其後將阿十押離現場,尹栢詩與警員22548亦將手推車推離現場。控方指,林華嘉及陳守業遮蓋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時現場發生的事。
左起:尹栢詩、韓廷光、陳守業
控方:一警以球棍多次砸打露宿者物品、一警在附近望住
就2月24日的事件,控方指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及龐雋詩於下午4時20分至5時05分在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阮文山當時續在涼亭帳幕紮營,4人到達後,其中一人問阮能否認出他,並檢查其身分證和搜身,梁飛鵬其後左手搭着阮肩膊,兩人同行到花槽後方超出鏡頭範圍。
郭展昇、韓廷光及龐雋詩在涼亭附近徘徊和翻動物品,其後郭展昇從花槽後方出來,右手持高爾夫球棍、其後亦手持長棍,開始砸打多件不同物件,歷時約兩分鐘。梁飛鵬與阮文山其後離開湖邊,郭展昇、韓廷光及龐雋詩則留守該處,郭將湖邊帳幕前方一個膠箱內的一包米丟到地上,並拿高爾夫球棍砸打;又拿出組合櫃抽屜內約9罐罐頭食品放在櫃上,用高爾夫球棍逐一砸打,並在罐頭跌落地後繼續逐一砸打;又將帳幕前兩個透明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打至碎裂。控方指,韓廷光一直在湖邊附近徘徊,望着郭展昇損壞物件,目擊或知悉他干犯刑事損壞,卻無履行職責阻止或舉報。
郭展昇
3人其後返回涼亭,與梁飛鵬和阮文山會合,郭展昇仍手持高爾夫球棍,走到花槽石躉向阮的一個黑色膠箱揮動4下,有數塊黑色碎片飛出。郭繼續揮棍直至4人終離開現場,閉路電視拍到郭行經壁球中心時棄置球棍。控方指,警方造成一個黑色膠箱損壞,白色塑膠米缸內的米、一些豉油及鹽瓶內的鹽散落一地。警方於3月5日到場向阮文山了解事件,並檢取了破爛的黑色及白色膠箱各一。
控方其後播出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並讀出承認事實,及傳召首名控方證人阮文山作供。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各被告面對的10項控罪如下:就2月4日的涼亭事件,梁飛鵬、龐雋詩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同日在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韓廷光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目擊或知悉上述3人犯罪,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務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三人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三人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就2月4日的湖邊事件,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指於2020年2月4日至5月21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及/或證人口供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 LE Van Muoi。
黎民十
林華嘉及陳守業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湖邊,身為正值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人員,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就2月24日的事件,郭展昇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在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膠箱;及屬他人的財產,即一包米、9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韓廷光另被控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月24日,在公園湖邊目擊或知悉郭在他面前干犯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務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干犯或繼續干犯該罪行,拘捕郭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罪行以作調查。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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