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兩次掃蕩,8人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踏入審訊第3天。曾稱被警拉入沙地拳打腳踢、事後肋骨骨折的露宿者阮文山開始接受盤問,辯方稱案發時阮身旁有刀,在警員表明身分後逃走,因被捕時掙扎而被制服在地,其傷勢或意外造成;亦質疑他稱被打是「謊話連篇、講大話」,阮均否認,稱「我冇講大話」。有辯方亦稱,阮是應警方要求自願行入沙地位置、而非被拉入去,阮不同意。此外,辯方提到阮曾販毒罪成判囚,為公園販毒管理人,阮對後者表示不回答;他亦無留意公園內有人吸毒及藏攻擊性武器。辯方亦質疑,阮謊稱有人在警署阻止他將受襲一事說出,阮不同意。
阮文山稱返涼亭後見家當被「揼碎」的碎片
涉受襲的越南籍露宿者阮文山,早前稱2020年2月4日拒應警方要求「揸刀」後,被警員拉去沙地拳打腳踢。他今於庭上示範受襲後被帶離公園的姿勢,其上半身向前屈曲、頭垂下,雙手向後,解釋因當時肋骨斷了,「成身都痛,企唔到直」,「行唔郁,畀人拉上車」,確認片段顯示相關情況。
控方續播放2月24日的片段,阮指自己離開涼亭時,看到2月4日的同一批警察,他們其後「摷晒我啲物品」並砸爛,又「叫我企定定喺度睇,睇住佢哋揼爛我啲嘢」,其後他被帶往阿十的湖邊住處,警察同樣「叫我企定喺度睇」。片段所見,有兩人與阮文山交談,其後有3人走來,有人手持高爾夫球棍揮動,又做了數下擊球的動作,其後有人翻起帳幕和雨傘,使之倒地,並翻找各種物品扔到地上。
一名黑衣男其後搭着阮的膊頭離開鏡頭範圍,阮稱當時被帶返涼亭。片段顯示涼亭地上有深色一點點,阮稱當時看到其物品被翻出「掟咗落地下」,留意到屬於自己的膠凳、裝米的膠桶、樽和瓶等被「揼碎」留下的碎片。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辯方稱公園內有人吸毒及藏攻擊性武器 阮:無留意
控方完成主問,由代表第一被告郭展昇的大律師吳伯乾作盤問。阮文山在盤問下同意,通州街公園的涼亭和湖邊位置有很多露宿者,擺放不同物品,他不能分辨除他以外的物品屬於誰;他亦曾見過公園職員清理雜物,而他們清理前通常不會問物品誰屬。
被問有無見過人在公園吸毒、擺放毒品和攻擊性武器,阮均稱無留意;而他同意涼亭內有不同人出出入入,如有人在該處偷東西或放置東西,他未必知道、亦無留意周遭雜物變化,但他會鎖住衣服以防被偷。
阮同意,曾供稱2月4日有兩至三人「撳住」他的手,要他在一把刀上「打指模」,他不肯就被帶到沙地「又打又踢」,同意3人動作很大、「好大力」,他曾掙扎但不成功。阮不知道刀從哪裡而來,但同意如有其他人把刀放在附近,他不會知道。辯方指警方當天於木亭搜出一支削尖的行山棍,阮稱看不到。
郭展昇
辯方質疑受襲時「趴地」、混亂間不知誰施襲 阮同意
阮續同意,被打時趴在地上、面貼地,但對方仍「繼續打」,其臉部被沙擦到但無流血受傷;而他頭、頸、背、右前胸、左後腰等均受襲並感到痛楚,頭和頸被拳頭「好大力去揼」至「差唔多暈低」。辯方續指,阮曾稱被3人打、其後又改稱被3至4人打,是因他混亂中「趴咗落地」,根本看不到誰打他。阮同意是「估」,但不同意辯方指當天無警員向他施襲。
阮送院後將傷勢告知醫生,獲處方止痛藥。辯方指醫療報告顯示阮當時頭部已縫針,阮確認是同年1月5日的事,指當天他在涼亭睡覺時被人偷襲,「斬」他的頭致流血,他搭的士到醫院治理。辯方續問:「你住喺嗰度都幾危險,間唔中有可能畀人襲擊?」阮同意稱「係危險㗎」,但該次是第一次襲擊。
阮不同意膠箱早已受破壞、惟同意無親眼見人打爛物品
就2月24日的事件,阮確認他有3個膠箱被砸爛,當中兩個是他購買,一個早於約2019年從垃圾站拾回來。吳伯乾問,阮執拾該膠箱時,「都會係一個殘缺嘅狀態?」阮指物品是「舊嘢」,但他是「比較完整先執」。吳追問:「喺你執嘅時候,都有啲機會有啲嘢係壞咗?」、「使用咗成年,中間可能曾經受到破壞?」,阮堅稱「冇壞到」。吳再問:「或者受到破壞你都未必知㗎喎?」阮指「冇人破壞我啲嘢」,吳即說:「你畀人斬咗個頭,都係突襲喎!」阮回應:「因為呢個(膠箱)係我日日都用住,就冇人整我啲嘢。」
阮在盤問下同意,當日有段時間曾去湖邊,故看不到警察在涼亭搜查其物品的情況。就阮稱返涼亭後看到地下有其家當的碎片,辯方指阮並非親眼看到碎片從該些物品掉下來,亦無親眼見到任何人將該些物品打爛,阮同意,指他「見到有人揸住支棍揼」,但「唔知揼乜嘢」。
辯方指警因阮被捕時掙扎才將他按在地、傷勢或意外造成 阮不同意
代表第二被告韓廷光的大律師陳家昇續盤問。盤問下,阮文山指不知道2月4日當天除了他以外,另有一名中國籍男子以「藏毒」罪被捕;亦不同意當天他看到警察前來涼亭,立刻將頭垂低。辯方續指,阮當時身旁有把刀,有人向他出示委任證、表明警察身分後,他突向刀的方向逃走,該名警員立即將他拉開,由於阮掙扎,警員遂將他制服在地、惟阮仍嘗試掙扎;阮均不同意。辯方續指,因此阮聲稱其胸口痛或斷骨,「會唔會係意外咁造成?」阮否認。
阮盤問下續指,在沙地被警察大力按住頭部,又用腳踩和出力踢身體,而他「瞓定定喺度」、「郁唔到」,同意如「躺平咁任佢哋打」,及被踢到差不多「斷氣」和有面臨死亡的感覺,但只是感覺「暈暈地」和「赤痛」。辯方指出,阮「謊話連篇、講大話」,又指當時根本無任何警員對他施加武力或施襲,只因他被捕時掙扎才將他制服在地;阮一律不同意,指「我冇講大話」。
辯方稱阮有毒品案底、為通州街公園販毒管理人 阮不回答
在盤問下,阮文山指他無在公園見過人販賣毒品、自己亦從無販賣毒品。辯方續指,他去年8月曾出席一宗高院聆訊,涉於通州街公園販毒,上訴庭終維持有罪判決,阮同意,但指自己被「誣告」。不過他承認根據紀錄,自己2011年10月20日曾因於深水埗販毒被判監16個月。
辯方續播放湖邊片段,顯示有人砸爛該處物品前,阮曾和「阿春」及一名警員交談。辯方指警員曾問阮和阿春,該些物品有無物主,阮稱不記得,亦聽不到阿春其後答「啲嘢冇人」。辯方續問,曾否有人在該處放置毒品,阮稱看不到,亦不知道通州街公園是一個「毒品分銷中心」。辯方最後指,阮的角色「就係管理呢個通州街公園販賣毒品嘅管理人」,阮行使緘默權稱「我不回答」。
翻查資料,阮文山於2023年3月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囚5年7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同年8月被駁回。
辯方指無人施襲、阮自願行入沙地接受檢查 阮不同意
代表第三被告梁飛鵬的大律師黃潤華續盤問。辯方指2月4日當天,涼亭沙地位置有很多雜物,而警方到場時,一名男子「李廣華」正被羈留在花槽後,阮稱被打時該男人亦在花槽後,阮被帶離涼亭時,該男子亦同被帶走。阮不同意,指當日沙地沒有雜物,而他沒有留意亦不認識此人。
梁飛鵬
辯方續指出,事實上當天無人將刀「掟落地」、無人捉住阮的手放上刀、無人襲擊他,當時亦無警察拉他入沙地,是他自願行入去、「只不過有人用隻手搭住你膊頭」,因當時有警察向他稱,沙地後方尚有雜物要檢查。阮一律不同意,指沒聽到警察這樣說,又一度反問「我入去做咩呀?」,強調當時是被搭膊頭「拉入」沙地。辯方亦指,警方帶阮離開涼亭前,曾稱他疑藏有一把刀、屬攻擊性武器,宣布拘捕;阮稱他沒有聽到,當時亦不知被帶走的原因。
辯方指警署內被阻投訴受襲為「大話」、曾見值日官 阮不同意
阮文山昨亦稱,被帶返警署後被阻止告知他人被打一事,他同意此事屬「好嚴重」,但在同年3月5日、3月20日及7月16日三次錄口供均無提及,解釋「人哋冇問我,我就冇答」。辯方質疑,阮稱在警署被阻止講出被打一事,是他三次落口供後「先諗到作出嚟嘅大話」,事實上警署從來無人阻止他說任何事情,阮不同意。
阮早前亦稱在警署無見過值日官。辯方指,帶阮離開涼亭的警察,當晚實於8時01分帶阮見值日官,他們有匯報因搜出一把牛肉刀附刀套,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將阮拘捕,並在阮面前把刀展示給值日官;阮其後於8時55分第二次見值日官才提及自己腰痛,值日官問他發生何事,但阮無提及被警察打。
阮一律不同意,指自己「一次都冇見過」值日官,亦無人問他被打一事,他是向拘捕自己的警員提出想去醫院。辯方最後指,阮沒有這樣說,是因事實上「真係冇警察打過你」,阮答「不是」。此外,阮一度指警署值日官是穿便服,惟黃潤華指是穿着制服,質疑「你去過警署好多次啦喎」。阮稱他只去過「一兩次咋」,黃即指他「去法庭被定罪都36次」,阮遂改稱曾多次到警署。
案件明續審。
8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 否認全部控罪
8名被告依次為:男警22369郭展昇(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29歲)、男警20916梁飛鵬(29歲)、女警24902龐雋詩(29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44歲)、男警22120莫志成(25歲)、女警17987尹栢詩(25歲)及男警22544陳守業(27歲)。
8人否認全部10項控罪,包括5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作為」罪、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審訊第一日
8警不認罪受審 控方:警遮CCTV、屈藏毒及砸家當 事主肋骨骨折
事主:拒應警要求「揸刀」後遭拳打腳踢至「趴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