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退休的56歲總督察涉於2019年8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訛稱參與「踏浪者行動」而超時工作,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今(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怡(音譯)供稱,被告提交的「逾時工作批核表格」中,部份報稱時數並沒有發生警署保衛行動,被告亦沒有被指派或授權在該些時段工作,惟他「自動延伸佢嘅返工時間」。可是由於她當時要批核2,000至3,000小時的逾時津貼申請,所以只要下屬的上班和下班紀錄完整以及提供證明文件,她便會「特事特辦」,盡快批核申請,因此簽署了涉案的批核表格。綜合兩日的庭上證供,被告涉嫌虛報的逾時工作時數至少有74小時51分鐘。
被告葉春榮(56歲),案發時職級為總督察(行政),為沙田警區助理分區指揮官,現已退休。
總督察:沙田警署成攻擊對象 自己休假時被告需頂替
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怡(音譯)供稱,自2019年6月起警隊開展「踏浪者行動」,目標是在反修例風波期間,令香港社會盡快回復秩序。劉指,警方在同年8月1日在火炭工業中心拘捕了香港民族黨主席陳浩天,並搗破一個武器庫,因為這宗高調的案件,令沙田警署在整個8月便成為了「暴徒襲擊的目標」。因此「踏浪者行動」工作之一,就是在有需要時啟動警署保衛。不過在她記憶中,警隊的行政人員毋須被調配參與警署保衛行動。
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 劉德怡(音譯)
劉續指,由於「暴徒」通常在黃昏至晚上的時候攻擊警署,所以她的上司沙田分區指揮官曾經明確地指示,每日下午4時半以後的時間,必須至少有一名總督察以上職級的警察留守警署當值。因此劉作為總督察,與沙田分區指揮官通常在下午至晚上當值(中更),而被告作為負責行政工作的總督察,則通常在早上當值(早更),除非劉及分區指揮官二人同時請假,被告便要出席中更,以頂替二人。
總督察指被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 當中部份時段沒有指示他當值
控方展示被告的「逾時工作批核表格」,劉督察逐一確認,被告被委派於2019年8月10日下午5時至翌日凌晨1時45分當值,合共8小時45分鐘。劉稱,除了上述時段之外,她當天便沒有指示被告在其他時段工作。惟被告報稱逾時工作約26小時59分鐘,涉嫌騙取18小時14分鐘的逾時工作津貼。
被告 葉春榮(中)
就2019年8月12日,被告被委派於晚上8時45分至翌日凌晨00時15分留守警署當值,可是他報稱由晚上8時30分工作至翌日早上7時。劉督察稱,凌晨00時15分至翌日早上7時,這6小時45分鐘期間,並沒有啟動到警署保衛行動,她亦沒有指示被告於該段時間工作。
就2019年8月13日,被告的工作時間本應為早上10時30分至晚上8時06分,但是被告報稱由早上10時30分起工作至翌日早上6時20分。劉督察供稱,在晚上8時06分至翌日早上6時20分(合共10小時14分鐘),並沒有警署保衛行動,亦沒有指示被告於該段時間加班工作。
就2019年8月17日,被告被委派由下午3時起當值至翌日00時36分,然而被告報稱由8月17日凌晨00時36分起,工作至翌日00時36分,合共24小時。劉督察供稱,8月17日凌晨00時36分至下午3時期間(合共14小時24分鐘),並沒有授權或批准被告逾時工作。
另外,被告的警員記事冊報稱他在8月17日執行監督巡邏,歷時逾12小時。劉督察則指出,監督巡邏時數最多可申報4小時,即使超過4小時也不能申領逾時工作津貼。
就2019年8月23日,劉督察指當天有突發事件,所以指派被告由凌晨1時20分至早上10時56分留守警署當值。惟被告報稱於早上10時56分至晚上11時46分逾時工作(合共12小時50分鐘)。劉則稱,雖然當日黃昏有一個網上號召的「人鏈手拖手活動」,並持續到晚上,但是印象中警方並沒有啟動警署保衛行動,她亦沒有指示被告逾時工作。
總督察稱被告「自動延伸返工時間」 惟當時見有證明文件便盡快批核
劉督察供稱,她在署任分區指揮官期間,曾簽署批准被告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因為當時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警員記事冊、警署檔案編號等,所以她真誠地相信被告有在報稱時段逾時工作。劉提到,在「踏浪者行動」期間,上級要處理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涉及2,000至3,000小時,因此當時「特事特辦咁樣」,見有證明文件便盡快作出批核。
劉續指,被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的方法,是將他已獲授權逾時工作的時段,與未獲授權的時段混合在一起,「所以某程度上我係被誤導」,見被告有相關證明文件,便立即簽署批核,可是實際上被告是在當值時間上「自動延伸佢嘅返工時間」。她稱她有作抽查,但是由於要批核2,000至3,000小時,所以只要收齊相關文件,上班和下班紀錄完整、有說明工作內容以及提供證明文件,她便會盡快批核逾時工作津貼。
劉督察指,被告作為一個總督察,理應清楚知道有什麼鐘數能夠申領津貼、有什麼鐘數不能申領,而且他亦需時批核下屬的逾時工作津貼,所以當時她絕對有理由相信被告所報稱的鐘數是真確。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續審,屆時辯方將會盤問劉。
被告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9年8月7日與2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行為失當,即他促使向香港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意思如下:
(1)即他合乎資格申領因參予與「踏浪者」行動有關工作的逾時工作及/或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2)即他需要逾時工作以執行與「踏浪者」行動有關的職務;及因此向香港警務處提交上述的虛假申請以作處理及批核。
他另被控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作為交替控罪。7項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7、8、10、12、13、17及23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香港警務處,而使用一份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一份申領於上述日子他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一份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葉春榮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案件編號: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