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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否認殘廁迫女下屬口交 稱事主酒後嘔吐要求陪伴 事後讚被告「未見過咁好嘅男人」

警司陸振中否認殘廁迫女下屬口交 稱事主酒後嘔吐要求陪伴 事後讚被告「未見過咁好嘅男人」

【獨媒報導】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在前年同僚飯局後,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陸另涉一個月後在同僚飯局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否認7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作供,指案發時事主X飲酒後嘔吐,因此應對方要求陪伴到廁所,並一直在外面走廊等候,沒有入內。被告續指,事後X向他表達感謝,並兩隻手箍住被告的腰部,表示:「阿 Sir 你好好人,未見過咁好嘅男人,好過我男朋友。」被告對此「好反感」,因此鬆開X的手。辯方問到:「你3次陪同女下屬去洗手間,有冇避忌?」被告強調:「當時冇諗咁多」,又指大家是「師兄妹、兄弟姊妹感情」,而且「作為男士有風度,咁我覺得都係合理嘅」。

被告陸振中(現45歲,警察)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項危險駕駛、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選擇作供,辯方透露另會傳召4名辯方證人,包括一名醫生、一名跌打醫師,以及兩名品格證人。

被告稱篤信佛教 被停職後妻子需重投工作

被告供稱,他現年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確認自己於1999年考獲駕駛執照,沒有交通方面的定罪紀錄。被告確認與2012年結婚,與妻子、8歲女兒及7歲兒子同住於荃灣綠楊新邨。其妻子於2017年因照顧小朋友成為全職家庭主婦,但被告自本案於2022年7月20日被停職後,妻子需要再次工作,任職註冊護士。被告確認自己篤信佛教,曾擔任香港大學學生會佛學會主席,又在佛教聯合會擔任弘法使者。被告同意,自己有參與公益少年團義工及聖約翰救傷隊。

被告指,他大學畢業後,於2006年加入警隊成為見習督察,直至2015年晉升為總督察。他曾駐守警察學院、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及商業罪案調查科。至2022年5月,他獲晉升為警司,被派往新界北總區邊界警區沙頭角分區擔任指揮官。被告指,他需要管轄約200名警務人員,處理工作包括當區治安、與村民或政府部門聯繫,以及沙頭角邊境禁區開放計劃。另外,被告稱獲上司叮囑需要留意同僚遲到早退的情況。

被告指,其下屬包括本案數名控方證人,即時任總督察黃燦熊、事主X、督察蔡文浩 Edward、督察賴文顯 Danny。被告同意,自己曾於2007年與時任總督察黃燦熊共事,因此認識他。被告稱,他於5月10日正式就任,前一日獲指示到沙頭角協助,因此認識蔡及賴;至於X則是相隔兩星期後才認識。被告形容,與督察級同事相處融洽,並以團隊模式溝通及處事。被告續稱,由於自己於沙頭角警區屬最高級,因此經常會與兩名直屬下級接觸,即助理指揮官(行動)黃燦熊及助理指揮官(行政)X。

被告稱事主邀約跑步

被告指,某天中午事主X曾問被告「天氣唔錯,有冇興趣去跑步?」,自己則問「沙頭角有冇跑步呢個文化?興唔興跑步?」,而X表示過往有陪上一任指揮官在中午跑步。於是被告答應去跑步,並嘗試邀請黃燦熊、蔡文浩及賴文顯一同前往。惟3人均拒絕,黃表示年紀大膝頭痛,而蔡則指要減肥後才去。被告與X最後一同跑步,沿途X向被告介紹沙頭角不同位置。

被告稱事主提議與將調走的總督察聚會

就控方指稱被告侵犯事主X的事件,發生於2022年6月22日。被告稱當日需要執勤,並與X、黃燦熊等一行7至8人,乘搭快艇前往荔枝窩工作。約中午12時各人完成行動,由於被告處理稍後七一回歸的紅花嶺保安工作,但自己未去過,X表示可以帶被告去,期間兩人有行山,以讓被告更熟悉環境。

被告指途中接到上級致電,得知同僚黃燦熊將於一個月內調走,上級著他「安排吓」。在旁的X聞後表示:「嘩!咁急」,並問:「使唔使放工同CIP黃坐埋?」被告理解是舉行聚會,於是致電通知黃他將被調走的事,並表示有意舉辦聚會。被告指,黃得知消息後愕然及依依不捨,因黃打算在沙頭角做到退休,亦已在附近買樓。被告提議當日下班後與督察等一起聚會,黃答應後,X亦協助通知其他人。

被告稱沒有要求同僚「杯杯清」

直至傍晚6時,被告、X、黃及蔡一同由警署出發,前往聯和墟熟食中心。賴則先行取位。5人於6時15分在熟食中心匯合,並開始用餐。被告指,聚會目的是聽黃「呻吓」、「發吓牢騷」,並互相支持。辯方指,審訊期間有證人稱聚會喝啤酒時,被告要求在場警員「杯杯清」。被告今解釋,當晚沒有要求「杯杯清」,亦無「邊個逼邊個飲」。被告強調警隊之間沒有「上級敬下級」就要「杯杯清」的文化。被告又指,在場5人均有飲酒,當時氣氛融洽,大家有講有笑。

被告稱拍攝事主醉酒照片 打算溫馨提示避免日後失態

被告續指,X沒有表示不想飲酒或「唔飲得」,她喝酒之後一度趴在桌上,或不時「挨」着賴,其後有嘔吐。但X仍然能夠清醒對話,不覺得她有喝醉。被告並指,曾拍攝X及賴在桌子上嘔吐的情況。被告解釋:「我本身唔係咁鍾意自己同人哋飲酒,對於佢哋有咁樣嘅反應,覺得好失態。」因此,被告打算事後向兩人作「溫馨提示」,「希望佢哋日後喺公眾場合唔好有咁樣嘅情況。」被告稱其後有提醒兩人不要喝太多酒,又提議離開,但各人均想繼續留下,於是被告亦逗留多一會。

被告稱擺出「戒備手」陪伴事主到廁所嘔吐

至晚上9時43分,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X一同行去廁所範圍。被告解釋,在飯桌時自己想去廁所,並問早前的X「有冇唔舒服」。X表示需要繼續嘔,並問被告是否去廁所。被告回應是,X表達要一起過去。被告原本打算「搵多個人陪」,但其他人均沒有空。因此,被告與X一同前往廁所。被告指,途中由於X行得急及動作大,因此他擺出「戒備手」、「喺佢後面扶一扶」,以免X撞到其他食客或桌子。

被告稱事主表達感謝:好過我男朋友,早啲識你就好

被告指,抵達廁所範圍後,X側身細聲問:「邊度有殘廁?」被告望地下標誌後用手指一指殘廁表示:「呢度咪係。」X上前敲殘廁的門,但裏面有人,因此X轉往女廁。被告打開在旁的另一扇門,打算看看是否殘廁,最後發現是儲物室,於是進入男廁小解。被告出來後站在走廊,見殘廁內有男子步出。不久後被告聽到女廁傳來嘔吐聲,於是大聲問X「O唔OK」,X回應:「唔好意思,等多陣」,最後她步出女廁。X表示因廁所人來人往未能嘔吐,其後應被告提議,進入殘廁嘔吐。被告一直在走廊等待,期間有敲門問X情況,對方回應:「OK,等多陣。」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與X進入殘廁附近的範圍後,相隔10分鐘後才出來。被告強調,過程中他一直留在走廊,沒有進入過殘廁。被告續指,兩人出來後返回飯桌,期間X向被告表達感謝,並且「佢話我好好人」。被告引述X的說話:「好過我男朋友,早啲識你就好啦。」對於X指控被告在殘廁作出侵犯,被告表示:「絕對冇。」被告聞後覺得X是「講笑」,並回應:「你都有男朋友啦,早啲返去唔好飲咁多。」

被告指,相隔15分鐘後X發出作嘔的聲音,因此被告拿膠桶給X。惟X表示要去廁所嘔吐,並說:「阿 Sir 你陪我去啦」,故被告再次陪伴X前往廁所。被告強調:「男性有風度好合理。」被告指,沿途X表示腳軟步履不穩,因此扶住被告的腰。被告為免X跌到,亦扶着其手臂。在X進入殘廁後,被告在走廊等候,期間有男子催促殘廁內的人,被告代為表達歉意。被告指,自己一直沒有進入殘廁。X出來後,被告曾著她先行離開,但X表示不好意思,兩人於是返回飯桌。對於X指控被告再次作出侵犯,被告亦強調:「絕對冇。」

被告稱事主箍住其腰 表示「未見過咁好嘅男人」

被告稱,直至凌晨12時,他見到X獨自步向廁所方向,擔心她的安全,於是問她是否需要陪伴,期間X「發軟蹄」。被告與蔡遂一人一邊扶着X,以免她跌倒。惟途中蔡消失,於是被告繼續扶着X到廁所。被告一直在殘廁外的走廊等候X,期間用電話檢查工作電郵。待X出來後,被告表示X「兩隻手箍住我條腰,話『阿 Sir 你好好人,未見過咁好嘅男人,好過我男朋友』」。被告對此「好反感」,因此鬆開X的手,與她返回飯桌。對於X指控被告第三次侵犯,被告表示:「絕對冇呢件事。」

被告強調無想過避忌 並指作為男士有風度合理

辯方問到:「你3次陪同女下屬去洗手間,有冇避忌?」被告強調:「當時冇諗咁多」,又指與同僚熟絡,「係師兄妹、兄弟姊妹感情」,而且「作為男士有風度,咁我覺得都係合理嘅」。

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 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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