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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訛稱前同事IG分享梁振英兒子航班資料 前地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被指訛稱前同事IG分享梁振英兒子航班資料 前地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獨媒報導)兩名香港快運(HK Express)地勤服務代理商人員,被指於2019年盜用前特首梁振英兒子梁傳昕的HK Express帳户進行惡作劇。其中一人承認「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但另涉嫌向警方訛稱一名前同事與事件有關,導致該前同事被捕,被告否認「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今(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調查期間已就他面對的另一項控罪「和盤托出」,相信他並非為了自身利益、「存心陷害」而作出指證,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屬唯一合理的推論,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就被告早前承認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林官將判刑押後至2月22日,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郭尚文(23歲,地勤人員),早前承認一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但否認「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在2020年1月24日被捕後,於警察調查過程中對梁心和作出虛假的指控,以致梁心和被拘捕,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官指拘捕警沒有將被告陳述在記事冊上記錄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被告2020年1月24日在長洲被偵緝警員7117吳挺愷截停,當時被告稱他得悉梁振英資料的來源為梁心和。控方指,被告首次錄影會面中詳述梁心和在 Instagram 上發布梁振英和其家人的資料,他之後到香港快運的系統獲取有關資料與人分享。而警方之後亦拘捕梁心和,惟調查期間梁心和稱從沒發布過有關資料,因此認為被告的指控虛假。

林官表示,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曾指控梁心和,爭議點為被告是否具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林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明知梁心和沒有發布有關資料,而虛假地作出指控。控方指稱被告在被警員吳挺愷截停及第一次錄影會面時均對梁心和作指控。惟梁官考慮吳警員當時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事項,其後交到辯方手上的書面證供同樣沒有提及,雖然庭上一度出現一份同日期同時間,但卻記錄了有關事項的證供,但林官不接納警員對兩個版本證供的解釋,因此在該些證據上不予比重。

官指被告「和盤托出」另一罪行 信非為自身利益而指證前同事

剔除相關證據後,本案餘下被告首次錄影會面的證據。控方稱被告基於錯誤資訊指控梁心和,能推斷他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辯方則稱被告有可能因「太驚」、「思想混亂」而作相關陳述,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並非唯一可能。林官考慮被告當時就其面對「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的控罪已和盤托出,認為被告並非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指證,能排除被告為減輕責任的可能。

林官進一步考慮被告調查時沒有第一時間指證梁心和,而是待警員進一步查問後,才透露梁心和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資訊,因此信納被告不是全心陷害梁心和。林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屬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冇諗過後果咁嚴重」盼法庭考慮沒有從中獲利益

就被告早前承認的「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父親患上聲帶癌,近日情況轉差,被告需要辭職並返回家中雜貨店幫忙。辯方強調被告犯案與其性格不符,他積極進修,在港大專業進修學院就讀航空管理高級文憑,惟因本案而未能完成。辯方指,被告當時「冇諗過後果咁嚴重」,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沒有從中獲得利益、或將資料用作進一步犯罪之用,能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林官考慮被告當時僅和同事分享相關資料,加上同案另一人早前獲判社服令,在考慮判刑一致性後,下令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月22日判刑。

「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23日在香港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香港快運航空的電腦。

同案被告黎紹泓去年8月承認刑毀罪,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8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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