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餅店經理2021年涉被搜出大麻,受審時爭議其招認非自願作出,指被捕後多次向警方要求致電及見律師不果,警員又誘使他招認藏毒以換取不控告販毒。經理被裁定藏毒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游德康今(21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上訴訟費。游官在判詞批評,警員刻意剝奪被告見律師的權利,又批警員稱被告當時可隨意用電話聯絡他人的說法是砌詞狡辯,以近乎荒謬說法作解釋,並非誠實證人。游官又指,被告會面紀錄起初以「陳大文」簽署,與其原名寫法南轅北轍,推論他當時刻意這樣做以表達不滿,裁定原審錯誤接納其招認自願作出。
上訴人為沈萬裕,他被控一項藏毒罪,被暫委裁判官陳志輝裁定罪成,同案被告則罪脫。控方案情指2021年2月9日晚,警方在柴灣一輛輕型貨車上截查沈萬裕和同案被告,搜出大麻及大麻煙,被告在錄影會面稱因感情問題買大麻麻醉自己。辯方原審時反對將會面紀錄呈堂,但裁判官裁定是自願作出,基於其招認裁定罪名成立。
警員稱如配合就「罰錢了事」、不會入屋搜查 否則告販毒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種種合理疑點,錯誤接納其會面紀錄是自願作出。法官游德康同意原審分析過於簡單,忽略重點,錯誤裁定被告自願招認。游官引述沈在原審供稱,被捕後曾多次要求致電或見律師,惟黃姓警員稱「我哋返到差館慢慢先傾」,到警署又指「等等先,我同你傾下先」,並在問及其背景後指「呢單嘢,你同你個 friend,其中一個人要認咗佢㗎嘞」。
黃又指沈如配合他,落口供時「做個故仔出來」,「呢啲咁樣嘅小事,就罰錢了事嘅啫」,警方搜屋時亦不會入屋,只是在門口「行個圈就走」;但如果不認就會控告他販毒,屬「好大罪嘅,要坐監」。沈稱當時很害怕,再要求見律師,但黃稱「搵律師嚟都冇用,佢最多陪下你落口供嘅啫」,又叫沈要信他,最終沈配合簽署會面紀錄,並被控藏毒罪。
警稱被告可隨意用電話 官批砌詞狡辯、刻意剝奪見律師權利
負責調查沈的鍾姓警員,盤問下確認沈被捕後曾稱要致電律師,但之後無再作要求,他也沒有跟進,又指在整個調查過程沈也有用自己電話和家人聯絡。游官指,容許一個已被販毒罪拘捕的人隨意用電話致電他人的說法「有違常理」,因被捕人或可通風報信或刪除與案有關資料,有7、8年警員經驗的鍾不可能容許他這樣做。加上沈被捕後雙手已被手銬反鎖在背,無可能使用電話,游官認為鍾砌詞狡辯、明顯捏造說法,以近乎荒謬說法解釋,掩飾他刻意無視沈要求見律師並剝奪他有關權利的事實,是不誠實證人。
會面紀錄曾簽「陳大文」 官指刻意表達不滿
至於會面紀錄由林姓警員負責,游官指會面紀錄出現刪改,包括「我收工就帶埋三萬元現金去柴灣搵我朋友(原文有被刪除的「吸食大麻」4字)傾計」,「我同佢就喺我架車度(原文有被刪除的「吸食大麻」4字)傾計」,口供紙聲明亦有刪去的「陳大文」簽名,改為簽「沈萬裕」。沈原審時指有關吸食大麻的原因、購買價錢和地點等口供全由林姓警員撰寫,期間林不斷以電話與黃姓警員溝通,問「咁問得唔得?咁寫得唔得?價錢呢?」等問題。
游官指,修訂反映沈的供詞可能屬實,由於他若招認與朋友在車裡「吸食大麻」可能構成販毒,因此林在黃的建議下修訂為「傾計」,以確保他們改以藏毒罪起訴後不會讓人起疑。至於「陳大文」的簽名,游官指「陳大文」與「沈萬裕」寫法南轅北轍,無論沈有多累、多餓也不可能犯下如此手民之誤,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刻意如此簽署,某程度嘗試表達對紀錄內容的不滿,但他稍作考慮後或意識到如此堅持可能會對自己不利,警方有可能控告他販毒,因而將之刪除,重新簽署正確名字。
警記事冊無紀錄搜屋細節 官:因根本無進入單位
此外,控方亦指黃姓警員及另兩名警員曾帶被告搜屋,惟警員忘記誰人開門、沈的家人是否在家、家中有否寵物等,黃亦稱忘記屋內有否其他人,不可就任何事情提供資料。游官指警員曾搜多個單位、作供亦相隔近一年,忘記一些事項是有可能,正因如此應在記事冊紀錄單位內有無人等,但兩人均沒有,致控方出現證據上的盲點。游認為警員無紀錄是因他們根本沒有進入單位,只是如沈稱在防火門後樓梯稍作逗留便離開,兌現黃姓警員稱不會入屋搜查的承諾。
游官指,沈萬裕的供詞情節絲絲入扣,合乎情理,若裁判官正確考慮,唯一合理推論必定是警員曾經刻意剝奪被告致電律師的權利,並透過不用販毒罪檢控來誘使他同意在會面紀錄上簽署的辯方說法可能屬實,裁判官錯誤容許有關招認納入證據。
官裁證物警非誠實證人 不可證明無受干擾
至於本案毒品有否被干擾,游官指有關證物鏈的證供完全來自鍾姓警員,但他無在記事冊中記錄如何保管證物。加上鍾就剝奪被告見律師權利是不誠實證人,認為在他展現的誠信基礎上,再依賴完全來自他的供詞對證物鏈作裁斷令人難以信服,故裁定控方不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毒品一直由鍾妥善保管無受干擾。基於上述理由,游官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可獲上訴訟費,但不可獲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HCMA22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