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蔡展鵬出庭證無色情服務 4男女管理賣淫場所罪脫 3人無牌經營罪成罰款

蔡展鵬出庭證無色情服務 4男女管理賣淫場所罪脫 3人無牌經營罪成罰款

【獨媒報導】時任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3月光顧灣仔無牌按摩店 Viet Spa,遇上同袍掃蕩行動,其後三女一男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六項罪名,4人否認所有控罪,蔡在審訊期間一度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稱沒有任何按摩師曾向他推銷或提供色情服務。案件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溫紹明分別考慮「放蛇」警員和蔡的證供,未能肯定涉案按摩院「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裁定4人所有管理賣淫場所控罪不成立。但其中3人無牌管理及經營按摩院罪成,判處罰款8千至2萬元。

四名被告依次為:女按摩師李亦晴(36歲)、報稱無業的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4歲)、女按摩師張明芳(35歲)及報稱無業的男子胡炳雄(61歲)。

蔡展鵬供稱沒接受性服務 官接納證供

裁判官溫紹明指,偵緝警員郭建燊和林晟到涉案按摩院「放蛇」合共5次,在庭上詳細講述按摩院情況,看不到證供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接納二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辯方證人、時任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溫官亦接納他的證供。

官難證按摩院「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 裁罪脫

溫官續指,根據兩名「放蛇」警員的證供,他們在6個月內到訪涉案按摩院5次,每次均得悉按摩師提供性服務,惟蔡展鵬則稱光顧約4至5次時,皆未曾接受任何性服務。溫官總結指,在涉案時期內,兩名「放蛇」警員及蔡展鵬合共約10次的光顧中,不是超過一半次數皆有性服務,難以肯定涉案按摩院「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而且「放蛇」警員只進入過2間房間,難以證明所有房間均用作賣淫。

溫官續指,涉案按摩院的 Telegram 頻道顯示它有提供性服務,但相關訊息只屬傳聞證供,只能證明某人正在宣傳性服務,但不能肯定按摩院是否向所有、大部份或特定顧客提供性服務。基於以上,溫官裁定4人各面對的管理賣淫場所罪脫。

2被告無牌經營按摩院罪成

就無牌管理及經營按摩院罪,兩名「放蛇」警員供稱在2021年3月19日喬裝顧客時,目睹第一被告李亦晴和第二被告元秋香討論按摩師人選,李亦推薦及安排按摩師服務顧客,顯示二人對涉案按摩院有某程度的控制和管理,然而按摩院在控罪指稱期間未曾申請任何牌照,故此裁定罪成。

溫官考慮二人皆沒案底,只是按摩院的員工,罰款是合適,故判各人罰款8千元。

IMG_6146
第二被告 元秋香

曾替按摩院申請抗疫基金 第四被告無牌經營罪成

涉案處所的商業登記、租約、電話號碼、電費戶口及銀行戶口皆以第四被告胡炳雄的名義登記,他亦分別於2020年5月14日、10月24日及2021年1月20日代表 Viet Spa 申請抗疫基金。溫官不相信涉案處所乃胡租給他人經營生意,也不相信他不涉及管理和經營按摩院,又反問若果他不是按摩院生意的持有人,為何又代按摩院向政府申請抗疫基金?若果老闆另有其人,也看不到任何理由他不親自遞交申請,唯一及不可抗拒推論是胡乃按摩院的擁有人,無牌經營按摩院罪成。

溫官考慮他過往有兩項類同案底,亦是按摩院的擁有人,角色較嚴重,最終判處較高的罰款2萬元。胡與律師團隊離開法院時,高舉雙手並向傳媒稱:「無事喇我!」

IMG_0790
第四被告胡炳雄與律師團隊離開法院時,高舉雙手並向傳媒稱:「無事喇我!」

元秋香和張明芳各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元被指在2020年10月28日,在灣仔莊士敦道191至193號勝意大樓1樓A室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張被指在2020年11月5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

李亦晴和元秋香另被控在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管理上述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及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胡炳雄則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及一項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罪,指他在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賣淫場所;以及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在同一地點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

案件編號:ESCC1161/2021

審訊第一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3女1男受審 警員稱三度放蛇調查

審訊第二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辯方揭曾參與行動警員涉當值期間飲酒受查

審訊第三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放蛇警否認為「常客」 稱沒遇過「高職級」警察

審訊第四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作供警首度確認發現蔡與女按摩師逗留一房內

審訊第六日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3女1男表證成立 辯方:下午傳召蔡出庭作供
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院 今庭上確認過往光顧4至5次 稱未曾接受性服務

結案陳詞
4男女涉管理賣淫場所 蔡展鵬曾出庭證無色情服務 控方反駁:技師不會冒險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