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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完善」 違國安者終身禁組工會 登記局可入處所查帳問話

職工會條例「完善」 違國安者終身禁組工會 登記局可入處所查帳問話

【獨媒報導】政府稱職工會情況在2019年「黑暴」後經歷重大轉變,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提出「完善」規管制度,大幅度修改《職工會條例》,包括:基於國安理由可以拒絕工會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犯國安罪行者終身禁止出任工會職員;職工會在取得境外勢力資金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獲批後才可接收,但禁止資金用於本地選舉,以防境外勢力干預。

另外,登記局的調查權亦有擴大。職工會必須備存帳簿及會議紀錄等指明紀錄兩年,局長或授權人士可以進入任何工會或任何分會佔用的處所,查閱指明紀錄、文件及相關資料,以及進行查訊取證。一旦職工會被取消登記,即使提出上訴,登記局亦可以委任「管理人」接管職工會資產,直至上訴完結為止。

拒絕登記 不設行政上訴渠道

截至去年底,已登記的職工會有1,412間,另有17間已登記的職工會聯會。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職工會條例》以加強維護國安及規管職工會,包括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拒絕職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機制,申請人不可向法院提上訴,但可提司法覆核。

另外,裁定違反國安者亦終身不能組織工會或成為工會職員,該限制以往的「行政免除」途徑將被撤銷。當局在文件解釋,由於國安罪行較一般例如「欺詐、不誠實、脅迫及三合會」罪行嚴重,認為要對違反國安罪行者,施加較嚴格限制。

規管「外國」組織改做「境外」

局方亦提出,要求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資金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後才可接受,並須就有關資金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和定期向局長申報。即使職工會獲准取得相關資金,亦禁止用於本地選舉。

在規管職工會與境外組織連繫方面,當局將以往規管「外國」組織的連結,擴展至「境外組織」,即台灣的組織和團體亦納入規管範圍。當局將繼續現行《職工會條例》禁止職工會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的成員的規定。

修例並建議加強登記局局長的調查及規管權力,職工會須備存帳簿及會議紀錄等指明紀錄兩年,在局長要求下便需於指定期限內提交文件。修訂建議局長或授權人亦可進入職工會處所,查閱及複製有關紀錄等資料,再按需要檢查、查訊及檢取證據,並建議授權局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職工會或職員停止涉嫌與會章牴觸的行為或活動。

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同樣可基於「會員利益理由」,取消正在解散的職工會的登記,理由包括不恰當處理財產、解散工作不合理地延長等。另修訂亦建議賦權局長可因職工會的擬用名稱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或是可能誤導公眾時,拒絕登記申請、合併申請或名稱改變的申請。

政府將於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涵蓋多項修例建議,料今年內完成立法。當局將會在下周一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開會討論修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