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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覆核區議會秘書失職 高院不頒命令 判詞指全港議題具地區面向亦可討論

羅健熙覆核區議會秘書失職 高院不頒命令 判詞指全港議題具地區面向亦可討論

【獨媒報導】去年7月2日,時任南區區議員袁嘉蔚,提出討論「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資料」,南區區議會秘書離場,事後拒絕準備錄音及會議紀錄。時任南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羅健熙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指該項議程部分符合《區議會條例》第61條職能、部分則不符合,故未有作出任何頒令。不過判詞亦指,區議會並非被動諮詢組織,可主動提出討論事項,即便議題涉及全港層面,仍可討論該議題或政策在地區實際執行的情況。

區議會在2020年換屆後,民政事務總署多番以區議會討論的議題不符《區議會條例》第61條職能為由離場,或拒絕發出議程及事後製訂相關議程的會議紀錄。2020年7月2日,時任南區區議員袁嘉蔚,提出討論「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資料」,民政專員鄭港涌率隊離場,多名區議員走到地面追趕

在翌次9月10日的會議上,區議會秘書未有製備該次議程的錄音及會議紀錄,會上通過以法律行動追究。

時任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在去年9月提出司法覆核(HCAL1827/2020),指區議會秘書未按《條例》第68及69條執行職責。羅辭職後,法庭批准由南區區議會副主席司馬文作代表。

爭議的議程部分不符職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書面判詞,認為爭議的議程中,第一部分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指引。判詞指,如區議會索取指引目的,是為確保當區警方處理個案符合指引,便與區議會職能相符。第二部分要求警方提供2019至2020年在南區的相關個案,判辭明言完全符合區議會職能。

惟第三部分涉及討論警方的指引是否適當,以及對被捕人權利的保障等,則表面上看來不符職能。

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如部分內容涉及違反區議會職能,區議會秘書亦無法律責任就該部分履行職責。判詞續指不論是主席及秘書,皆未有嘗試訂定清楚該項議程的討論範圍。他又提到相關事情不太可能再次發生,故未有頒下任何命令,只著雙方可於21日內向法庭就要求的濟助提供陳詞。

政府指區議會屬「被動」諮詢不合理

不過判詞大篇幅討論到區議會的職能,區議會「提供意見(advisory)」的職能,並不只限於政府選擇或決定諮詢的事務,區議會並非一個只能「被動(passive)」地提供意見的機構,而是可以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1(a)條,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

此外,判詞指區議會提出的意見,與政府是否有責任諮詢區議會並無必然關係,區議會的職能是由《區議會條例》所賦予。

判辭指議題縱涉全港層面 區議會仍可討論在地區落實情況

判詞亦提到哪項事務屬《區議會條例》第61條所指的「地區事務」(《條例》所指的地方行政區)的爭議。判辭指「地區事務」不會因為它屬區域性的問題,或牽涉全港十八區,或在立法會討論,便不屬「地區事務」。即便是全港性的政策,區議會亦有權討論該政策在地區的實際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