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 Uber 的士司機由筲箕灣接載乘客過海,卻與乘客發生爭執,激動表示:「搭嗰兩蚊車好X巴閉,唔做你生意,落車啦!」他被票控拒載和作為司機無禮貌不守規矩,兩項傳票罪成。的士司機不服提上訴,指乘客當時講粗口,他才停低讓對方「平靜吓」,遭到事主「老屈」;又稱法例要求乘客要有禮貌,原審裁判官錯解法例。高院上周五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澄清法例只要求乘客「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言語」,或故意阻撓司機,無要求乘客要有禮貌,故此即使乘客態度惡劣,亦非司機不禮貌的合理辯解。
判詞又透露原審期間被告自辯作供,他不慎講出一句兩字粗口,原審裁判官表示即使庭上講粗言穢語,不代表案發時必定講粗口,但亦顯示其性格為「一個性急,並且會將粗口掛在嘴邊的人」。
上訴人未待警方到場已離去
上訴人為周貴雄,他被控在前年6月23日晚上11時29分拒載,以及為司機時,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違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兩罪罪成。案情指當晚事主用 Uber 電召的士在筲箕灣廟東街上車,前往窩打老道83號,並指明要行東隧。判詞指兩人因為溝通問題,上車之後事主形容上訴人一直「吟吟沉沉」,約數分鐘後,上訴人情緒激動轉身表示「搭嗰兩蚊車好𨶙巴閉,唔做你生意,落車啦」。
事主因感到害怕,質問對方「你係咪拒載?係我就報警」,並用手機拍攝上訴人的的士司機證然後落車。上訴人追落車,並用手機反拍事主,兩人發生罵戰,不過在警察到場之前,上訴人已經駕車離去。
稱為搵錢無理由拒載
就關鍵是否拒載的問題,上訴人在原審時提出截然不同說法,他稱當晚因為剛剛加入 Uber,不熟習使用應用程式,上客位置出現落差,事主遂上車就發脾氣,怒氣沖沖並用粗暴語氣責罵上訴人為何不在街口停車。上訴人稱遭斥責「唔識 Uber 就唔好做 Uber」,約行駛兩分鐘後,事主仍氣惱追問且講粗口,罵道「我坐車(嘅)使咩教你用 Uber」,上訴人稱因聽到粗口感到生氣,將的士停下並謂「先生,唔使咁惡,你平靜吓,你唔冷靜我唔會開車,因為你咁會影響我揸車」,又指是對方先下車,又指不知道目的地位置。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的口供前後矛盾,他停車的位置是三、四條車道的交匯處,而他停線位置是單程路,若不知目的地,根本無必要急於開車,遑論開車兩分鐘並駛至案發處。上訴人稱自己是一名司機,「接客是為了賺錢,沒有理由會拒載」,不過裁判官反駁,《條例》正正是防止的士司機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載而設立的。
憶述事主投訴致Uber除名 庭上作供爆粗
而上訴人在原審期間作供自辯,提及 Uber 事後因為事主投訴,而取消了上訴人帳戶一事感到氣憤,在庭上更「講出一句兩個字的粗口」。原審裁判官指出,留意到上訴人「真係好嬲」,雖然在庭上講粗言穢語,不代表案發時必然講粗口,但顯示上訴人是一個「性急,並且會將粗口掛在嘴邊的人」。裁判官認為案發時,事主與上訴人「一來一回」對話,雙方語氣不甚友善,均有使用粗言穢語。
不過根據案例,就算乘客語氣、態度不好,不構成上訴人作為的士司機對證人沒有禮貌及不守規矩的合理辯解。法例並非只針對的士司機,或對的士司機存「不公平」,因為法例亦適用於公共巴士和公共小巴司機等。
上訴人稱拒載有三大原因而自己並不符
在高院上訴期間,上訴人投訴裁判官「不理解低下層的士司機營營役役,通宵工作,為賺取少量金錢,維持生計,沒有理由拒載」,又稱通常的拒載原因多為「不願接載短途乘客」、「不願意通過擠塞的紅磡隧道」,或「接近交更時間」,但案發時不屬該3種情況,稱上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拒絕接載」。
另外上訴人又指,現行《規例》除了要求司機要有禮貌,亦規管乘客「需要有禮貌」,裁判官強調司機責任是錯解法律。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詞指,上訴人聲稱「不可能拒載」,這是理想情況,可惜事與願違,否則亦毋須立例規管拒載行為。至於原審是否錯解乘客毋須有禮貌,姚官指出《規例》訂明乘客只是不得使用不良或冒犯性言語,或故意阻撓司機等,確實並不要求乘客要有禮貌。上訴方引用的案例,只是指出乘客態度惡劣,也不是司機不禮貌的合理辯解。姚官認為事實如事主所述,上訴人在開車途中停車,並向事主說粗言穢語,叫事主下車,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正確。
案件編號:HCMA7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