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判囚6個月 准保釋候上訴

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判囚6個月 准保釋候上訴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在調查一宗店舖盗竊時涉訛稱證人拒錄口供,並杜撰電郵予上司,導致調查終止。警員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曾宗堯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被告有計劃而非一時衝動,亦毫無悔意,故判處6個月監禁。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辯方呈案例作量刑指引 官批性質「南轅北轍」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沒有收取任何利益,因案失去工作及長俸,大受打擊。辯方呈上一宗案例,涉案衞生署女醫生近12年間作出失當行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18個月,罰款2萬元。惟曾官指,案例只影響公共人力及技術資源,但本案被告行為影響市民對執法部門的信心,失當行為「南轅北轍」。

官指本案性質嚴重 被告行為有計劃、無悔意 判囚6個月

曾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被告身為公職人員,有關失當行為影響潛在刑事案件及司法機構,並打擊警隊威信。曾官續指,被告曾數度致電證人,又冒認證人發電郵予上司,反映被告有計劃而非一時衝動,案件亦非單一事件,背景報告反映被告毫無悔意。曾官又指,即使本案對被告帶來沉重影響,但被告犯案時應可預計此後果,並無額外減刑因素,故判處6個月監禁。

官准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曾官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每週到屯門警署報到兩次,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居於報稱地址。

警原被控兩罪 其中一罪早前獲撤銷

控罪指温志煒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惟他其中一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後裁判官撤銷控罪。

翻查資料,温志煒2016年曾牽涉一宗「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他被指擅自在一宗停牌期間駕駛案件的證人口供上,加上句子「我係唔同意鍾廸顯駕駛我部車」。温當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

案件編號:STCC3724/2021

相關報導:
男警涉訛稱事主拒錄口供偽造調查結果 被控2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其中一罪獲撤銷
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官指市民期望誠實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