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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要求胞妹以萬元賄賂懲教助理 運入火機及練習簿等 兩人分別囚3及6個月

男子涉要求胞妹以萬元賄賂懲教助理 運入火機及練習簿等 兩人分別囚3及6個月

【獨媒報導】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去年5月起收受還柙人士家屬逾一萬元賄款,將眼鏡、非指定品牌香煙、打火機及練習簿等未經授權物品,交予荔枝角收押所內一名還柙人士。懲教助理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早前透露擬認罪。涉案還柙人士及其胞妹則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及3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正還柙的被告為始作俑者,利用胞妹犯案;而後者則明知違規仍甘願被利用犯法。

認罪兩名被告為兄妹,包括:吳天文(35歲,還柙人士)及吳樂澝(31歲,保健員)。而金永勤(34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則擬認罪,押後答辯。金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

辯方求情指,吳天文的背景報告顯示他有悔意,後悔令胞妹牽涉其中,而且他僅希望在倉內過得更舒適。辯方亦指,吳樂澝的報告也顯示她有悔意,其重犯機會低,犯案僅出於對胞兄的關愛。

官:胞妹明知行為違規,仍甘願被利用犯法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兩人伙同在兩個月內3次犯案,而吳樂澝是基於對胞兄的關愛而犯案。但考慮到她是成年人,明知行為屬違規,但仍甘願被利用犯法,因此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個月。至於吳天文則為始作俑者,利用胞妹犯案,因此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6個月。

案情早前透露,還柙中的吳天文於2022年5月21日探訪期間,指示胞妹吳樂澝將「八份禮物」交予金,吳樂澝其後提取8,000元現金,並於探監時稱已將「8件」交予金。吳天文其後於探訪時陸續要求胞妹將眼鏡、練習簿、打火機等交予金,二人曾交收物品。金在警誡下表示所有收款用於還債。

吳天文及吳樂澝則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們於2022年5月21日至6月1日期間、6月27日至6月30日期間、7月15日至8月1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港幣8,000元、1,000元、1,100元,作為金永勤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的誘因或報酬。

金永勤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6月27日、8月1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8,000元、1,000元、1,100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

案件編號:WKCC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