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2歲男子涉2022年2月快測陽性後,到吉野家進食及搭港鐵,並於FB上載照片稱「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他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並已服刑超過一半。男子不服定罪並上訴至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31日)頒下判詞,裁定所有控罪上訴得直,並獲撤銷。游官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自知染疫,他在提供核酸樣本後超過一周才獲告知結果,因此不可能在案發期間自知染疫。另外,上訴人同日提供兩個樣本,結果分別為陽性及陰性,顯示他有可能並非染疫人士。雖然控方證據與控罪不符,法庭可根據《裁判官條例》賦予的權力修訂控罪,但游官考慮到上訴人已服刑過半,認為不應修訂控罪發還重審。
上訴人為雷寶琳(42歲),去年3月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他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成,判囚7個月15天。上訴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剩餘約2個月未服刑期。
控方指稱上訴人在2月24至28日期間,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仍然外出。審訊透露,上訴人於2022年2月24日在長沙灣呈交核酸檢測樣本,於3月4日得知結果為陽性。同日他亦有在楓樹街球場接受核酸檢測,其後獲告知結果為陰性。而他在24、25、26日自行快速測試的結果均為陽性。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原審裁判官李志豪似乎是基於上訴人2月24日呈交樣本的陽性結果,裁定他為染疫者。然後考慮到其快測的陽性結果,加上他知道自己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等病徵,裁定上訴人自知染疫。但原審官並無處理上訴人是在3月4日才獲告知2月24日的樣本呈陽性這事實,與上訴人何時自知染疫,兩者之間的影響。
法官:原審官無清晰裁定自知染疫的證據基礎
上訴方的理據指,原審官錯誤理解定罪的重要元素,同時無充分考慮衞生署高級醫生(傳染病資訊系統)楊偉傑的證供,未有清晰裁定被告自知染疫的證據基礎。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據上訴人當時掌握的資訊,顯示他明知自己染疫,而他於3月4日才獲通知的核酸結果,只是用以核實其認知是否正確。
游官考慮後,同意上訴人所指,原審官未有清晰裁定被告自知染疫的證據基礎。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不採納25日之快測結果,因26日新聞公告才表明承認快測,但法庭不能確定原審官是否也如此看待24日的快測結果。至於上訴人26日之後的快測,原審官認為無證據顯示上訴人使用的快測是公告承認的品牌,因此26及27日的結果也不應被納入公告範圍內,故未能證上訴人為染疫者。
游官指,原審官隨後就指出基於上述分析,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但這導致游官未能準確掌握為何原審官有此推論。
上訴人2.26提供樣本、3.4獲結果 法官:期間不可能自知染疫
游官以重審方式考慮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案發時自知染疫。根據衞生署楊醫生的證供,以當時醫學共識而言,唯一容許上訴人「知道」染疫的途徑,是透過核酸檢測的陽性反應。楊醫生同意直至2020年2月25日或之前,快測結果只是參考,並需進行核酸檢測進一步核實。而政府只是在2月26日或之後才接納陽性快測結果。楊醫生也不排除快測可能因應環境狀況而出現「假陽性」。
另外,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表示有可能染疫,但這與自知染疫有別。而上訴人在2月24日提供測試樣本,於3月4日才得知結果。因此,上訴人不可能在3月4日之前自知染疫。
上訴人同日提供兩樣本結果相異 官:有可能並非染疫
此外,上訴人同日分別提供兩個樣本,但結果一個陽性,一個陰性。因此,上訴人有可能在案發期間並非染疫人士。由於上訴人在案發期間不可能知道自己屬染疫人士,兼且有可能非染疫人士,因此必須裁定其定罪上訴得直。
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服刑過半 認為不應修訂控罪發還重審
至於是否應按裁判官條例修訂控罪並發還重審,游官指控方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這基礎提出檢控,但在結案陳詞時卻提出,上訴人在「至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基礎上已犯罪。游官認為,原審官或應考慮是否需按《裁判官條例》第27條,因證據與控罪不符而修訂控罪,並加入「或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這指控。
但游官理解到上訴人在原審時無律師代表,原審官或認為在審訊後期才作修訂,可能對上訴人不公。雖然游官認為修訂後應不會造成不公,而且上訴人可重新傳召證人盤問。不過,游官同意辯方所指,上訴人已服畢超過一半刑期,剩餘大約兩個多月監禁時間,因此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重審。游官並無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MA1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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