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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倡訂獨居租戶離世後安排 予親屬適當期限處理遺物

申訴專員倡訂獨居租戶離世後安排 予親屬適當期限處理遺物

(獨媒報導)申訴專員公署去年就房委會及房協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進行主動調查,今年1月22日完成並提出31項改善建議。公署今日稱進行「下集」,公布房屋署及房協收回、翻新及重新編配公屋單位安排主動調查報告,一共提出19項建議,已獲房委會及房協接納所有意見。就獨居長者離世後的單位及遺留物品方面,公署促訂明相關工作指引,並予合適期限讓親屬時間處理。

現行安排中,房委會及房協收回單位時,指標分別為於於3日及14日內發出翻新工程單;工程則分別於44日及60日內完成,惟編配並無指標。房委會在編配單位及租約生效所需日數,平均為12日及76日,以及房協的47日及87日。公署倡就編配訂立指標並加快整體流程。

獨居戶主離世後未訂回收單位期限

公署亦審視收回單位後處理遺留物品的安排,報告提及一宗個案,戶主女兒誤以為單位可獲保留,亦未獲告知交還單位期限及後續安排。房屋署及後未能聯絡對方,並在收回單位後丟棄所有遺留在單位內的物品。公署認為可訂明工作指引、保留單位期限,並向親屬說明後續安排。

另一宗個案則涉及戶主離港居住,回港時發現單位被收回、全部物品被丟棄,公署認為租戶有責任了解居住規定,例如通知房屋署將長期離港,房屋署則可改善聯絡安排,包括索取租戶電郵地址。

公署倡更果斷收回違規公屋單位

就違規使用公屋方面,公署認為應採取更積極及果斷處理。其中一宗個案中,房屋署在2023年接獲舉報有人出租單位,而戶主過去三年有逾1,200日在海外居住,單位環境亦與網上出租平台吻合,署方巡查時亦發現戶籍人士在單位居住。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後,戶主在期間繼續違規出租單位,直至署方收回單位限期。公署認為房屋署應靈活處理,遷出通知書非法例要求程序,因應個案採取即時收回單位行動。

房屋局本月提修例打擊濫用公屋

今年1月申訴專員公署已就濫用公屋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嚴謹審核租戶提交的申情表;檢討周期性家訪安排;加強與內地及澳門的相關部門及機構溝通,以獲取租戶是否有物業的資料;增加濫用公屋阻嚇性;與土地註冊處建立的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等。另就房委會而言,公署促全面檢討提高檢控率的策略和政策,就房協而言,則重新就全面推行「富戶政策」研究、不再給予嚴重違反租約的租戶警告而要求其直接遷出等。

房屋局本月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擬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協助將公屋分租謀利的人,包括原租戶、分租戶、地產經紀一均有刑責,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詳細《條例草案》料今年4月交到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期望7月獲立法會通過、明年第二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