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申訴專員陳積志公布,公署完成有關打擊公屋濫用工作的調查報告,並向房委會和房協提出31項改善建議,包括探討與內地建立渠道,查核租戶是否擁有內地或澳門物業。公署又建議為物管公司和保安員提供「獎勵計劃」,提高參與打擊濫用的程度。陳積志又指,房協的打擊濫字較低,原因是未有專屬法例檢控,只能依賴租約收回單位,現時的富戶政策只適用於14.1%住戶,2018年前簽訂的舊約「執行唔到」,他呼籲房協「多做啲功夫」。
房協回應公署報告時說,正計劃以大約5年時間,將富戶政策涵蓋至轄下所有出租屋邨的租戶,亦會於今年4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奬」,鼓勵市民提供懷疑被濫用公屋的個案資料,以提升公眾認知及協助濫用公屋個案的調查工作。
另外房委會回應指,剛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亦積極研究修改《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目標今年年中獲立法會通過草案。
新內部查冊機制 費用640元減至4元
陳積志表示在公署展開主動調查後,房屋署及房協與土地註冊處建立「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以往查核每宗個案,職員要逐項填寫,而且要交約640元費用,在新機制下,每宗個案只需4元,而且電腦可以一次查核多宗個案,他形容是「快靚正」。
就房委會和房協過往的打濫力度,陳積志稱房委會就濫用個案,最高一年的檢控率只佔整體個案4.2%,而定罪後他指法庭判刑亦較輕,公署支持政府擬就嚴重濫用個案提高刑罰。
促房協「富戶政策」涵全部租戶
至於房協,現時未有專屬條例做檢控,陳積志指現時房協的富戶政策只涵蓋14.1%住戶,大部分租戶即使不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擁有住宅物業、或者大量財富」,房協只能依賴住戶自行申報,但主動交回單位,如果住戶有意隱瞞,很大機會可以繼續濫用行為。公署建議研究如何將富戶政策涵蓋至所有出租屋邨租戶。
另外,他又指以往房協處理嚴重濫用過於寬鬆,容許嚴重濫用者在糾正後續住,陳積志稱應跟從房委會做法,一旦發現嚴重濫重就啟動收回單位程序,不應變相縱容,他指房協已檢討以往過於寬鬆做法。
有人定居海外卻出租公屋
公署在調查報告列出數宗個案,其中一宗個案房署在2023年4月收到網上舉報,指有人在網上出租公屋單位,經調查後鎖定涉事單位,並發現戶主於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合共有1,473日不在香港,已經離港並返海外家鄉定居。
房署工作組的調查人員於2023年5月至7月間,15次突擊巡查該單位,分別見到3名非戶籍人士,該單位於兩段時間分別已出租。其中一名單位的佔用人,聲稱自己是戶主的「親戚」,只「暫住」兩星期,另一名女士則身份不詳;另一名佔用人同稱為戶主的「親戚」,指戶主打掃單位及繳交水電費用。
房署在2023年8月22日向戶主發出遷出通知書,惟其後身在海外的戶主授權親友,向房委會提出上訴,不過上訴結果失敗。在上訴期間,該單位的水電紀錄仍有遞增,反映有人居住。房委會最終在12月6日發出「逐出通知書」。陳積志認為,該宗嚴重濫用個案最終只需交還單位,「付出代價極之輕微」。
公屋轉名「漏洞」 擁物業妻子毋須入息審查
其中一個案涉及豁免全面入息審查制度的「漏洞」。一名原戶主離世後,其妻子2015年申請轉為新戶主,按「富戶政策」在2022年4月申報,9月被電腦選中抽查,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新戶主在港曾有3項住宅物業紀錄,最早在1993年已持有一個物業的三分一業主,3項住宅物業全部無申報。她涉多年來向房署提供不正確資料,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判禁6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1.2萬元。
公署分析該個案多年來無被發現的原因,首先是新戶主未有申報物業及租金收入,但房署多年來因為財政及人力資源考慮,未有就申報內容進行審查。另外,在轉換戶主的申請過程,如申請人是前戶主的配偶,可以無須遞交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即在2015年轉名時,擁有物業的新戶主可以無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評審。
另一宗個案,戶主按富戶政策申報時,未有填寫妻子資料,他稱妻子已無在單位居住多年。其後房署工作小組翻查戶主妻子的土地註冊紀錄,發現她擁有多個住宅和商用物業。不過因為個案已超過了兩年檢控時限,處方最終無法檢控。公署分析個案表示,戶主早年提交的多份申報表有不少不清晰,甚至是「可疑及需跟進」的情況,但屋邨辦事處卻未有妥善跟進。報告指,若職員能更早發現,有機會更早收回單位。陳積志在記者會表示,房屋局早前已表示會檢視檢控期限,有需要時提出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