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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瞞警司職業及收入申貸款 「海港sir」等2人欺詐罪成 還柙候判

涉隱瞞警司職業及收入申貸款 「海港sir」等2人欺詐罪成 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被稱「警隊KOL」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海港Sir」陳凱港,涉2019年串同曾任總督察的49歲男商人,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分及月薪15萬,而虛報任職公司經理及月入24.5萬,以騙取銀行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二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今(1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陳凱港被裁定兩罪成立;前總督察則一罪成立,另一罪脫。兩人還柙至5月1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力陳,陳凱港沒有隱瞞警察身份,他是知名的警務人員,在 Google 也可搜尋到,而銀行經紀亦會稱陳為「Haba Sir」。辯方又指陳出版著作《小王子遇上醋黑豆》等,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品牌亦有印上名字。暫委法官王證瑜反駁,陳的知名度並非為人所共知,也不是一般熟悉的公眾人士,審批貸款的職員不會知道其身份。

沒有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各自否認兩項欺詐罪。

陳凱港
第一被告 陳凱港

陳涉虛報任公司經理月入24.5萬 隱瞞任警司月薪15萬

控方案情指稱,陳凱港在兩次申請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報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經理,月入24.5萬元,但從沒提及自己任職警司。實際上陳任職警司的月薪是15萬。陳被捕後,向警方稱貸款申請是由另一人代理,而他對申請表填寫內容並不知情。第二被告汪浩毅為「出眾」的投資者,被指以自動轉帳形式向陳支付24.5萬分紅,並以「薪金」作為轉帳理由。

陳凱港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筆跡鑑證專家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筆跡鑑證專家梁文綺供稱,涉案文件上的簽名有部份筆劃顯得「唔自然」、「小心翼翼」及「冇咁流暢」,不像陳的親筆簽名般有「灑脫嘅表現」。汪浩毅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筆跡鑑證專家 梁文綺
筆跡鑑證專家 梁文綺

辯方指陳有知名度 官反駁非為人所共知

辯方力陳,陳凱港沒有隱瞞警察身份,他是知名的警務人員,在 Google 也可搜尋到,而銀行經紀亦會稱陳為「Haba Sir」。另外,辯方指陳曾經出版著作,包括《小王子遇上醋黑豆》,又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品牌亦有印上其名字,其後他的個人資料被起底。

暫委法官王證瑜反駁,陳的知名度並非為人所共知,也不是一般熟悉的公眾人士,因此審批貸款的職員不會知道其身份。王官亦認為辯方說法不合邏輯,陳公開使用警察身份是為推廣品牌,但他隱瞞身份是為申請貸款。而陳申報的薪金比起警司薪金高9萬元。

辯方指中介為佣金造假文件 官不同意

辯方亦指貸款中介人會為賺取佣金,而有動機隱瞞陳的職業及製造虛假文件,為求令銀行批出貸款。王官不同意辯方說法,認為無證據支持其案情。

官:陳必定有意圖詐騙

王官認為,陳在申請貸款時沒有提及警司職業,亦必定沒有提供列明警察職業的糧單,而僱主是「出眾」的資訊亦是由他提供,他虛假表示自己受僱於「出眾」,他必定有意圖詐騙。因此陳兩罪成立。

前總督察稱因暴動混亂未能更改轉帳理由 官指不可信

第二被告汪浩毅被指夥同犯罪,他將投資回報分紅的24萬,以「出眾」公司戶口轉帳予陳,在轉帳理由一欄標註為「薪金」。辯方指汪因忙碌及暴動的混亂情況,未有空更改。但王官質疑其說法不可信,唯一合理推論是汪對陳向東亞申請是知情,並協助及慫使陳作出申請。但他不知道陳有向華僑申請。因此汪首罪成立,次罪不成立。

第二被告 汪浩毅
第二被告 汪浩毅

首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10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意圖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2,154.9萬元的貨款。

次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凱俊於11月至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480萬元的貨款。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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