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2022年同僚飯局後,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在同僚飯局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否認非禮、危駕及襲擊等7罪受審,今(1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勞潔儀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女事主離開殘廁時沒有驚慌表現或衣衫不整的情況,事後亦未有立即離開現場,一個月後參與另一次飯局時未有刻意避開陸,因此認為殘廁內沒有發生性侵,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至於另一次同僚飯局事件,陸振中被裁定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另外兩項襲擊控罪則不成立。勞官押後至7月3日判刑,並批准陸保釋候判,但明言被告面對的刑罰必定是即時監禁,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例外情況。
被告陸振中(現45歲)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項危險駕駛、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官:女事主對不同對象提及事件時反應不同 箇中原因令人疑惑
就6月22日粉嶺熟食中心同僚飯局的事件,女事主X當時為見習督察,而被告則是她的上司。X早前供稱,她當晚三度在殘廁遭被告強吻、伸手入衣物觸摸及被迫口交。
勞官認為,被告親自駕車接送X上班和下班、贈送小米手機及上門送防疫物資等,從中可見二人已經超出了上司與下屬之間的關係,明顯地被告愛慕和有意追求X。勞官認為,被告聲稱陪同X前往廁所,是為了利用機會找空間與X獨處。勞官指,在飯局之前X與同事們相處融洽,飯局之後實在沒有理由誣衊自己的上司。
勞官觀察到X在庭上被辯方盤問時,多次情緒失控,但另一方面,事後X向男友講述自己遭性侵時「眼濕濕」、好像很不開心,但向胞弟Y講述事件時卻表現平靜。勞官認為X對著不同對象提及事件時,會有不同反應,箇中原因令人疑惑。
官指女事主從殘廁出來時未見慌張、震驚和衣衫不整
勞官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每次X從殘廁出來的時候,尤其是第一次,未見有慌張、震驚和衣衫不整的情況,而是整理自己的頭髮,她亦未有刻意遠離被告,更一度用手攬被告的腰,並多次用手指玩被告的手踭。勞官質疑,若然X遭侵犯後感到委屈或害怕,不是會寧願自己跌在地下,也不讓被告攙扶自己嗎?
勞官又質疑,若然X遭受兩度侵犯,為何在第三次去洗手間時不要求其他同事陪同,而是單獨前往洗手間。若然真的發生侵犯事件,為何X不立即先行離開熟食中心;再者,X的男朋友當時曾致電她,然而X卻未有要求男友接送她離開。
對於X供稱害怕被告濫權,自己扮作開心,勞官則指從當晚相片可見X滿臉通紅,不像被迫喝酒,與其他同事的互動是開心,因此勞官不認為X是裝出來。
官指女事主沒反抗可能令被告以為獲得同意
X供稱自己三度遭侵犯的過程均是相同,勞官認為她的說法並不合理,若然第一次的侵犯真的有發生的話,當第二次和第三次侵犯發生的時候,X理應更懂得如何應對和抵抗,然而X稱自己作出同樣無效的反應。勞官又指,事後X向被告傾訴家庭狀況,究竟她視被告為一名侵犯她的人,還是一名值得信任的人?勞官認為X的證供明顯並不全面。
勞官指,從X的證供可見,每次二人在殘廁的數分鐘裡,她並未有反抗,若然沒有反抗的話,會不會令被告以為X同意這些行為?
勞官指,直至同年7月15日的另一次同僚飯局,被告醉酒的時候,X選擇自己攙扶被告,而不是叫其他人去扶被告,這與她聲稱自己害怕被告性侵犯她的證供相違背。勞官指,一般而言遭受性侵的經歷是刻骨銘心,不可能忘記,並且事主理應會不期然地避開侵犯者,可是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X當晚的行為顯示她並未有避開被告,與她聲稱避開、憎恨和害怕被告的說法不符。基於以上理由,勞官認為當中存在疑點,故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官指被告可能出於自衛 非故意咬傷督察手指 改裁較輕襲擊控罪成立
就同年7月15日粉嶺停車場的事件,勞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以「S」形步伐走路,與一般醉酒人士步伐無異,認為他當晚相當程度受酒精影響,身體情況不適宜駕駛。即使被告認為自己適合駕駛,但他明顯是錯誤的。基於被告駕車時與停泊車輛相撞、又在車門未關上的時候開車,構成危險駕駛,因此裁定罪成。
當晚數名下屬合力阻止被告醉酒下駕駛,因而在停車場引起一輪擾攘,督察蔡文浩報稱遭被告襲擊咀唇和咬傷中指,導致縫了三針。勞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導致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有可能真誠但錯誤地相信自己可以駕駛,在遭到數人阻撓下,便作出自衛行動,以擺脫別人的武力和束縛。勞官反而認為督察蔡文浩在混亂中使用了過份武力,最終裁定「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改為裁定「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涉及X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勞官指X報稱在車門關上時被夾到,與閉路電視片段不吻合。X又指她拔車匙時遭被告用手捏腰部,以致痛到大叫,勞官指這情節與蔡文浩的證供不符,又指醫療紀錄僅指X右肩有痛楚,但不支持腰間的傷。勞官基於被告可能出於自衛、擺脫束縛而撥跌X,認為他並非故意和妄顧X的身體受傷害,其行為也未有超越合理武力的界線,因此裁定此項罪名不成立。
另一項涉及督察賴文顯的普通襲擊罪,勞官不接受賴供稱自己的傷勢都是被告所造成的,因賴當晚亦曾與X有拉扯,傷勢有可能在拉扯期間造成。勞官表示從賴的證供無法知道被告的行為和意圖是什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換言之,被告危駕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其餘控罪則不成立。勞官指被告面對的刑罰必定是即時監禁,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的例外情況可有其他判刑選項,但是目前仍准許被告保釋候判,並押後至7月3日判刑。
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涉及同年7月15日粉嶺一個停車場的事件。控罪指被告當日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督察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督察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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