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在2020年利用公職電郵發信投訴警方說謊,又呼籲同事參與六四集會。他在2021年遭停職及須接受內部紀律聆訊,去年7月被裁定黃兩項指控成立,至今年3月遭革職。黃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兩項已成立的指控,以及被公務員事務局革職的決定。案件今(23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黃及答辯方均接納書面陳詞,並無口頭補充,法官高浩文押後至11月29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入稟人為黃華芬,曾任職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答辯人為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據早前的入稟狀指,黃華芬在1992年加入政府成為檢控官,2004年晉升至高級檢控官,惟2019年至2020年間被指行為不當,於2021年遭停職。經內部紀律聆訊,委員會於2023年7月裁定黃兩項指控成立,包括他於2019年9月2日,以其公用電郵地址發送一封電郵,內容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另一項指控則指黃於2020年6月4日,以律政司內部電郵系統發電郵,內容「可能令人以為(could have been perceived to)」他在邀請或慫恿同事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晚會。上述行為被指違反公務員守則和檢控守則所指,檢控人員須保持公正無私、政治中立和專業性。至今年3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接受紀律委員會裁決,並以革職作為懲罰,黃因而失去30年以來擔任公務員的退休金。
黃指紀律委員會沒有證據顯示他於執行公務期間發送涉事電郵,因此不受公務員守則和檢控守則規限。黃又指,控方指稱他針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然而紀律委員會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些指控不實,而黃本人沒有責任證明該些指控是真實。
黃強調,紀律委員會須考慮電郵中針對警方的說法是否真確,以他過去擔任輔警和檢控官超過35年,有豐富經驗與警方合作、「很多警員視我為朋友,他們把實情告訴我」,因此電郵內容乃給予警方有價值的意見,並且出於良好意圖,提醒警方不要在公眾面前犯錯。
黃亦指,電郵內容被指「可能令人以為(could have been perceived to)」他在邀請或煽惑同事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晚會,相關指控字眼含糊,因而不合憲。
至於公務員事務局決定革職,黃指過往部門對於他工作表現均有正面評價,形容革職決定及使他失去退休金是過於苛刻及殘酷的,以革職作為懲罰必然涉及法律上犯錯。
另外,黃前年申請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中擔任檢控及法律顧問的大律師均來自同一事務所,質疑予人偏頗觀感,要求推翻委員會主席的決定。相關申請於2022年11月被法官高浩文駁回。
案件編號:HCAL9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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