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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偷書劵及USB囚8月 女警長上訴得直撤罪 官: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的風險犯案是不可能

涉偷書劵及USB囚8月 女警長上訴得直撤罪 官: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的風險犯案是不可能

【獨媒報導】現役女警長被指於2019年12月在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偷竊記憶棒和書劵,經審訊被裁定3項偷竊罪成,判囚8個月。女警長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今(18日)頒下判決,指上訴人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偷竊行為。郭官亦指不排除女警長協助將書券派給小朋友,以及以為記憶棒是可以拿走的紀念品。郭官指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未有充分考慮分析女警長及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定罪不安穩,裁定女警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上訴人為陳惠嫻(現役女警長,案發時47歲)。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定她3項偷竊罪成,判囚8個月。控罪指她於2019年12月21日,在香港新界馬會道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屬於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包括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及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劵;以及在該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財產,即20張價值100元的商務印書館書劵。

上訴人稱拿走書劵因幫手派發 回家才發現未派書劵仍在褲袋

根據案情,警方上門拘捕時,上訴人稱:「呢兩個公仔型USB手指我攞嚟自己用嘅,因為呢啲係紀念品,係人都攞得嘅。」上訴人在審訊期間供稱,拿走書劵是因為幫手派發給小朋友,之後她把剩餘的書券放入褲袋,打算稍後再派。後來上訴人離開會所回家,因為服食了甲狀腺藥,感到十分疲倦,便在梳化睡覺,醒來後才發現未派的書券仍然在褲袋內,打算兩日之後才返回會所歸還。

至於上訴人為何把書券冊子放在枱底下才撕出幾張書券,她解釋是因為曾經有小朋友看見她在枱面撕書券而問她取書券,導致書劵不足。

大埔警區的少年警訊名譽會長譚見強和大埔少年警訊的名譽會長會主席陳佩添亦分別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官指上訴人不可能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的風險 而作出偷竊行為

原審裁判官當時認為上訴人和譚見強的證供自相矛盾,拒絕接納。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則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先評估了上訴人的證供,並作出拒絕上訴人的證供的判決之後,才繼而評估控方各證人的證供,此舉除了給人是顛倒舉證責任的觀感外,也難免令人認為有先入為主的感覺,對上訴人不公平。

郭官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評估案中的證據時,沒有適當和充份地考慮和評估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他指,任何一名合理的人士是不可能會相信身為前任的大埔區少年警訊的聯絡主任,在該會所工作約2年時間,會在會所閉路電視的監察下擅自取走屬於他人的物品而期望不被揭發或能夠瞞天過海。郭官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上訴人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完全沒有把握和必然被揭發捉拿的偷竊行為。」

郭官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決中未有認真處理過上述「箇有不可能」議題,他只是指出案發時上訴人經已離職了4個月,因而有可能忘記了閉路電視保安系統的存在,簡單地以此來否定這「箇有不可能」的重要性。

郭官認為,上訴人曾在該會所中工作了多年,不可能那麼快便完全忘記閉路電視的存在,特別是如果她有意偷竊案中的書券和紀念品時,身為一名資深的警務人員,更會格外小心,留意周圍環境,避免自己的一舉一動以及犯案過程被閉路電視攝錄下來,留下罪證。

官:不能完全排除女警長在會長要求下協助派發書劵

郭官認為,大埔警區的少年警訊名譽會長譚見強的證供無疑是直接有利上訴人的說法,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只是在案發當日在譚的要求下,才協助他將一些書券派給小朋友。至於涉案USB記憶棒,郭官也不排除她拿走的原因,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

郭官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和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導致郭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原審裁判官不同,根據案例,這本身就足夠讓他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而推翻定罪。最終裁定女警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案件編號:HCMA3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