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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住所藏槍械及彈藥 射擊競技場職員:箱子標示「僅供氣槍攝影」、曾向警員稱屬玩具槍

涉住所藏槍械及彈藥 射擊競技場職員:箱子標示「僅供氣槍攝影」、曾向警員稱屬玩具槍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 黃金鋒

【獨媒報導】29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於2020年6月29日被警方發現在居所無牌藏有槍械,包括一支手槍、一支長槍和53枚彈殼等,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男子不認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確認,藏有其中3個彈匣和大量彈殼的箱子底部,寫有「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僅供氣槍攝影用)」。辯方律師盤問時指,被告的單位內有超過100件狀似彈匣的物件;且在搜屋期間,被告持續向警員稱涉案槍械均是「玩具槍」,惟警員不同意。此外,警方槍械專家黃金鋒指,涉案手槍不具備開火功能,但是若使用適當的工具,可以分別將槍管和撞針通道中的金屬嵌入物移除、開通撞針孔、替換一支正常長度的撞針,便能夠恢復開火功能。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辯方表示,擬爭議涉案槍械並不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限;即使受相關條例規限,被告也有合理辯解。

控方:被告承認涉案槍械屬於他

控方開案陳詞指,在2020年6月29日早上約6時,警方到達被告位於筲箕灣愛東邨的住所單位搜查,發現及檢取涉案物品,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另外3個彈匣,以及53枚彈殻。警方於同日早上約8時45分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上述物品屬於他。而在案發當日,被告並未持管有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警方槍械專家黃金鋒檢驗兩支涉案槍械之後,發現它們乃經過改裝,若然槍械部件與其他同款的部件組裝在一起的話,可以正常地發射到子彈。

辯方:被告單位除涉案物品外 還有逾百狀似彈匣物品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13345劉志豪(音譯)出庭作供。劉供稱,他與同袍於2020年6月29日到達被告的住所調查,及檢取涉案證物。劉指示另一名警員替證物拍攝,合共拍攝了18張相片,其中13張成為呈堂證物。

劉庭上逐一指出各項證物被發現的位置,他在一個黑色箱內找到一支手槍連彈匣,在另一個較長的黑色木箱中找到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並在第三個箱內發現一些彈殼。

辯方盤問時指,事實上當劉到達被告住所時,他看到的東西除了是被檢取的證物之外,還有大量看似是彈匣的物品。劉則稱沒有印象。

辯方遂向劉展示相片,指其中一個箱子貼著一張三角形貼紙,寫有「Felix Shi Mechanics」,而事實上單位內有很多貼著同一款貼紙的膠袋。劉表示:「應該冇。」辯方展示另一張相片,指單位內有很多透明膠箱,入面藏有貼著三角形貼紙的膠袋。劉表示:「無印象。」辯方指,被告的單位內有超過100件狀似彈匣的物件,惟劉表示:「唔同意。」

辯方:被告曾稱涉案槍械為「玩具槍」 警員否認

辯方又指,藏有其中3個彈匣和大量彈殼的箱子,其實顯眼地寫有「Dummy Ammo Mag」,箱子底部亦寫有「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劉同意。辯方提到,警員並未把該箱子檢取作為控方證物。

辯方又指,在搜屋期間,被告持續向劉及其他在場警員說,涉案槍械均是「玩具槍」。惟劉否認。

警方槍械專家:涉案手槍不能開火 若使用適當工具可恢復開火功能

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黃金鋒(Benjamin Wong)供稱,他在英國曼切斯特都會大學電腦及電子工程學系畢業,並於2015年7月加入警方軍械法証課。控辯雙方均不爭議黃的專家證人資格。

黃指,其中一支涉案手槍原本設計是用作發射 9×19mm 口徑的子彈,惟它被檢取的時候,槍管(barrel)和撞針通道(firing pin channel)分別有一塊金屬嵌入物(metal insert),堵塞了部份通道空間;另外,撞針(firing pin)比正常長度較短,而且撞針孔(firing pin hole)亦被關上。黃指,由於撞針孔被關閉,所以手槍不具備開火功能,但除了開火功能之外,基本上該手槍所有功能均正常,包括上膛、退膛和扣板等。

黃指,一般而言手槍由兩大主要部份組成,分別為滑動架(slide assembly)和主體(receiver)。當涉案手槍的主體,與另一件相類型號的滑動架組裝在一起,可以正常地發射到9×19mm 口徑子彈。

黃又指,若有適當的工具輔助,可以分別將槍管和撞針通道中的金屬嵌入物移除,並開通撞針孔,以及替換一支正常長度的撞針;若完成上述步驟的話,包含槍管、撞針、撞針通道和撞針孔的滑動架(slide assembly),其功能便能夠恢復,因而可以開火。

證人作供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愛東邨的一個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一支手槍;
(2)4個彈匣;
(3)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及
(4)53枚槍彈殻。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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