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於2020年6月29日被警方發現在居所無牌藏有槍械,包括一支手槍、一支長槍和53枚彈殼等,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被告稱涉案長槍是「模型玩具」,而涉案手槍則是「日本製玩具」,兩者的零件均在俗稱「槍街」的廣華街購買,由他自行製作。被告強調兩支槍均沒有辦法被使用,不能夠發射任何投射物或子彈,因此不需要申領牌照。他亦稱對槍械沒有認知,「我只係砌到一支玩具,唔可以砌到一支槍。」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控方專家:另一支涉案長槍不具開火功能 惟改裝後可恢復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黃金鋒(Benjamin Wong)昨日起出庭作供,他稱,其中一支涉案手槍的撞針孔(firing pin hole)被關上,撞針(firing pin)比正常長度較短,槍管(barrel)和撞針通道(firing pin channel)分別有一塊金屬嵌入物(metal insert),令它失去開火功能。
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証課高級督察 黃金鋒
黃今談及另一支涉案長槍,他指長槍原本可用來發射 5.56×45mm 口徑子彈,但經過改裝。例如槍口裝置被圓柱形粒子堵塞,但是把槍口拆出來之後,便能夠移除該粒子。此外,長槍的撞針孔(firing pin hole)被關上,撞針(firing pin)亦較短,導致它不具備開火功能,至於其餘功能例如上彈等則正常。
黃指,若然重新開通撞針孔、更換一支正常長度的撞針,及移除槍口裝置中的圓柱形粒子,長槍便能恢復開火功能。
控方專家同意憑肉眼觀察 真貨和假貨看起來分別不大
辯方盤問時指,黃在報告中聲稱手槍及長槍槍咀各自被一塊金屬嵌入物堵塞,然而事實上該物體並非如黃所說的「金屬嵌入物」,而是與槍管不能分割的部份。黃則不同意。
辯方指,「Marui」是一間生產玩具氣槍的日本大公司,它亦有生產「GLOCK 17」型號的玩具槍,而該些玩具槍的槍身刻有特別字體「G」。黃確認,但補充該些玩具槍乃以塑膠製成。
辯方指,黃檢視涉案手槍的時候,未能說得出槍身上的標記或刻痕,是否實際上由生產 GLOCK 手槍的奧地利公司刻上去的。黃則表示,經對比警方提供的參考樣本之後,認為涉案手槍與 GLOCK 生產的手槍是一致。
辯方指,黃僅用肉眼作出觀察,而憑肉眼所見,真貨和假貨看起來分別不大。黃同意。
辯方:恢復開火功能之組件非市面能輕易購買
黃早前證供提及,要恢復兩支涉案槍械的開火功能,要做的步驟其中之一是更換一支正常長度的撞針(firing pin)。辯方盤問時指,相關撞針的物料需要承受到開火時的動能和熱能,否則一開火的話槍便會散掉,而該些物料並非在香港市面上輕易購買得到,例如一般人不能在五金舖買到這些東西。惟黃僅表示不清楚五金舖會出售什麼貨品。
辯方亦質疑,黃在結論中聲稱3個涉案彈匣可以使用,惟沒有在報告中交代測試過程,質疑黃從未對彈匣進行試驗。辯方又問黃有否聽過「去功能槍」,中文俗稱「閹槍」。黃表示有聽過。
被告錄影會面稱涉案槍乃「模型玩具」不可能發射
控方另播放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當中顯示被告向調查警員稱,他曾經任職氣槍維修,主要工作是在合法的情況下滿足客人的要求,包括製作模型槍供他們比賽和收藏,惟被告拒絕透露僱主名稱。
警員向被告出示涉案長槍,被告稱製作長槍連同鐳射雕刻,合共花費約6萬元,零件是在俗稱「槍街」的廣華街找到,其中槍管是在一些店舖「擺喺門口,唔值錢、十蚊廿蚊」買回來,經過切割而成。被告稱管有該長槍是作收藏和展示用途,「有喺屋企影吓相」,亦曾經把該長槍帶到槍會和私人場所展示。
警員問被告有否使用過該長槍,被告表示:「佢冇可能使用到,佢係冇可能發動到,佢係一個模型玩具」,不能夠發射任何投射物或子彈。被問到有沒有持槍牌,被告表示:「我冇,不過係玩具,唔需要。」
警員又出示在被告住所檢獲的真槍說明書,被告稱是用來擺放在盒子上,連同長槍一併拍攝,能使涉案長槍看起來像真槍。
被告指箱子標示「仿真子彈和彈匣」及供氣槍攝影用
警員另出示另一支涉案手槍,被告承認是「我自己砌出嚟」,零件同樣是在廣華街購買。他稱該手槍「佢冇辦法使用,因為係日本製玩具」,不能發射任何投射物或子彈。
被告同樣稱該手槍目的是用來收藏和展示,只能夠進行「模擬操作」,包括「拉吓滑架、入吓彈匣、入吓假子彈」,可是沒有可能發射到。對於警方檢獲的裝飾子彈,被告亦強調:「無論係物料定係設計,都冇可能採用在真槍上面。」
警員接著向被告出示一個黑色箱子,寫有「Dummy Ammo Mag」,被告稱意思是「仿真子彈和彈匣」。箱子底部寫有「For air soft photography only」,被告稱意思是「係畀啲氣槍影相用」。被告亦表示涉案彈匣和彈殼只有裝飾及展示用途。
被告稱涉案物品只是玩具 不需持牌
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問被告是否清楚管有槍械及彈藥需要領取牌照,被告則表示清楚,但強調涉案物品只是玩具。警員追問被告有何理由說它們是玩具,被告則指涉案彈匣「根本裝唔到子彈」,而且「真子彈根本唔係咁嘅樣」。
警員又問被告對槍械是否有認知,被告表示沒有。警員問為何被告能夠組裝到涉案槍械,被告則稱:「我只係砌到一支玩具,唔可以砌到一支槍。」
警方另在被告住所檢取了兩本藍色記事本,被告稱內容全部由其撰寫,概括了所有玩具氣槍的資料,方便他以前進行氣槍維修工作。被告亦稱涉案物品之中,並沒有含任何真槍部件。
辯方打算提交中段陳詞,爭議涉案槍械並不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要求法庭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愛東邨的一個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一支手槍;
(2)4個彈匣;
(3)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及
(4)53枚槍彈殻。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