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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打擊不當使用光燈捕魚 巡查五艘船隻

海事處打擊不當使用光燈捕魚 巡查五艘船隻

【獨媒報導】不少漁船會違法使用光燈捕魚,今年5月至6月中,不少市民於「香港漁船違法使用光燈關注組」上載照片,可見光燈照亮整個海面,多為清水灣及赤柱對出。海事處今日發稿指,處方於6月14日及18日聯同其他部門採取聯合行動,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行動中巡查五艘船隻,其中四艘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惟未發現有船隻進行非法捕魚活動。

海事處的聯合行動與警務處及漁農自然護理署聯合進行,在香港東部及南部水域採取行動。處方會就個案進一步跟進,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海事處稱,今年1月至5月於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島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25次特別行動,就涉嫌違法使用光燈捕魚的漁船共作出6宗檢控。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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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漁船違法使用光燈關注組」自上月起,有不少市民上載拍得有漁船涉違法使用光燈的照片,位置包括清水灣、大潭灣、蒲台島、大嶼山長沙等地對出海面,其中大潭灣一帶的光害,遠至華富邨一帶皆可見。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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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發言人提醒市民,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為準。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此外,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