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於2011年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11年過去,仍未成為法定強制機制。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就《性罪行檢討》進行三方面公眾諮詢,儘管較多市民要求設立法定查核,法改會今日發表報告書,認為現時行政機制十分有效,暫不應轉為強制,只「適當時評估」是否變成法定機制。法改會另建議將自願機制範圍「擴至最大」,包括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例如私人導師及教練。
法改會在去年提出數項建步議議,認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暫不應成為強制機制;政府應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範圍擴至最大,並在適當時評估是否需要將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機制。
查核者要自費 機制只屬自願性質
今日發表的《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提及,稍微佔多的回應者反對法改委提出的初步建議,意見認為政府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已經逾十年,當時定位是「臨時措施」,直至推出法定機制,而現時社會已有充足時間推出法定機制。意見亦指出,設立法定機制,可以對不遵從的僱主判處刑罰,更能充分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
有市民在諮詢反映,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應用有限,因機制只是自願性的「付費行政機制」,查核者須繳付查核費用及覆核費用。
「現行機制廣泛使用、十分有效」
法改會在報告書解釋為何不立即轉做法定強制機制,它稱參考保安局數據後,維持原來看法:「鑑於現行的行政機制目前已被廣泛使用,而且十分有效,故我們看不到有即時需要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轉為全面的法定機制。」
法改會最終認為將機制範圍「擴至最大」,包括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例如私人導師及教練;另外,不建議將機制查核擴展至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法改會去年建議將涵蓋口交及肛交的「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取替強姦罪,以及將亂倫罪範圍擴大至伯父母、舅父母、領養父母等親屬關係,今次諮詢亦包括控罪的建議刑罰。
稱難訂公式 侵犯13歲以下兒童不判更重刑罰
最終法改會建議「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應繼續採用現行強姦罪及亂倫罪的最高刑罰。法改會解釋,有公眾人士憂慮亂倫罪(14年監禁)的建議罰則較強姦罪(終生監禁)為低,或會予人錯覺,以為血親之間的性侵犯罪責較輕,繼而令犯罪者更傾向針對其血親。
法改會又認為,如亂倫行為涉及未經同意的插入,控方即可控告犯罪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並相信除非有充足證據基礎指性插入行為並非未經同意,否則控方並不會考慮以亂倫罪作為交替控罪。
至於性侵及煽惑13歲以下或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有公眾人士認為應加強保護幼童,涉及13歲以下兒童的罪行應施加較重刑罰。惟法改會認為「難以訂定公式或基準去決定兩種罪行的建議刑罰」,最終建議不論年齡組別,最高刑罰均為14年監禁。
另一項關於偷拍裙底的性罪行,由於政府已就窺淫罪立法及實施,對此不作最終建議。
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在2020年11月開始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性罪行的法例及罰則,並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最終共收到75份公眾人士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