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區國安法》頒布即將三周年,對於有評論指該法例較普通法一般條文較為嚴苛。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港台節目表示,外界的批評不成立,因為僅是為了合理化對中國敵意。他認為香港現時的法律條文已經是「非常幸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放在中心和當眼的位置,任何涉及《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均受公約保護,獲保證可享公平審訊。
江樂士接受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訪問,被問到對比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法例,他指美國自2001年九一一襲擊後,訂立《愛國者法案》,賦予執法機構極大調查、量刑範圍和提告權力;英國近年亦有不少新的反恐法案通過,包括《反恐與刑罰法》,涉及恐怖活動被定罪的人不能因為行為良好而減刑等。
星馬同有極嚴厲反恐法 指人大常委「做多了很多」
江樂士指出,同屬普通法地區的新加坡、馬來西亞,亦有極嚴厲的反恐法,並且保留了死刑,政府亦可以行政命令扣留涉及國家安全的疑犯長達兩年,更能無限期延長,兼不可提出司法覆核決定,顯然較香港更為嚴厲。
他認為,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的時候,較其他政府做多了很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不是為了侵蝕,甚至奪去普通法系統中,被告人享有的傳統權利和自由。
稱反恐法屬刑事法增補 反修例部分行動符「恐怖」定義
現時《港區國安法》中列明恐怖活動罪,但未有詳細講述「恐怖」的定義。江樂士稱,只要為達到政治目的而作出不同類型的威脅或行動,便即屬「恐怖」。被問到2019年反修例期間,被控暴動罪的示威者在今日的定義,會否構成恐怖活動罪,江樂士表明,部分是脅迫政府做某些而設計,符合現有定義下會構成恐怖活動。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江樂士指出,反恐法是增補已有的刑事法,即當有人被控觸犯恐怖主義罪行,有機會同時被控非法傷人,或意圖傷人等交替罪行。他主動提到唐英傑案,稱被告除了被控恐怖活動罪,亦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罪行,指如前者未能成立,控方仍有交替罪行予法庭考慮。
現時被控恐怖活動罪罪成,最高刑罰可監禁十年至終身監禁。被問到有評論指,唐英傑案的判刑非常嚴苛,江樂士就強調,世界各地對恐怖主義的案件都會嚴肅對待,只有被告非常年輕、年老或體弱多病才可能從寬處理。
指唐英傑被重判沒提上訴 可見已接受判刑
在節目中,江樂士更提到,唐英傑雖然被重判但卻沒提出上訴,可見已接受判刑,認為是在聽取法律意見後的決定。他提醒,所以任何參與恐怖活動的人,必須準備好接受應有的懲罰,又稱制訂如此重的刑罰,是要讓法庭及律師知道,必須很嚴肅地處理案件。
江樂士認為,唐英傑已經很幸運,其行為不屬恐怖活動中最嚴重的量刑範圍,否則將要監禁十年至終身監禁,而對方因已認罪、早前已還柙,及獄中行為良好,料能獲得三份一刑期的扣減,最終監禁只有四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