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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日 不服刑罰上訴 押後至12.22宣判

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日 不服刑罰上訴 押後至12.22宣判

(獨媒報導)藝人楊明去年1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為「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高院今(22日)進行上訴聆訊。楊不服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更指「人誰無過」,盼法庭考慮「寬大處理」。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警員聞到楊明身上有酒氣,應構成加刑因素。法官陳仲衡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2日宣判,並批准楊明繼續保釋,期間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

原名為林明樂的楊明,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大狀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案中沒有證據指出楊明曾服用酒精或藥物,質疑不應以「嚴重地受酒精影響」作為加刑因素,更指「人誰無過」,盼法庭考慮本案值得「寬大處理」。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則反駁指,到達現場處理事故的警員證人供稱,聞到楊明身上有酒味,把他送院檢查期間,其狀態和反應均可顯示他事前曾喝酒,乃加刑因素。萬又指,事故造成路牌標示被撞毀,案情嚴重。

楊明獲准繼續以10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到警署報到次數減至每星期一次。

楊明在該案的答辯一改再改,成為法律界熱話,他在開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光度」等3罪,但否認較嚴重的「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該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要求還柙以待索取報告,但資深大律師清洪聲稱曾向楊提供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原本的認罪答辯,令他不用即時還柙。可是其後楊明再改為認罪,並遭判囚18日。

案件編號:HCMA54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