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查問擁護基本法聲明必要性兼逾期簽署 被著令提早退休 前助理稅務主任申司法覆核

查問擁護基本法聲明必要性兼逾期簽署 被著令提早退休 前助理稅務主任申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公務員事務局於前年1月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一名入職稅務局25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在限期最後一天去信查問聲明必要性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他在約半年後提交簽妥的聲明,最終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著令提早退休,他遂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撤銷局長的決定。高院今(4日)召開聆訊處理,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押後至11月17日宣布決定。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王秋明,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律政司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申請人加入稅務局25年 查問簽署聲明書必要性後被著令提早退休

據入稟狀,公務員事務局於2021年1月15日發通告,指所有於2020年7月1日之前入職的公務員,均須在2月25日或之前簽署聲明或宣誓,表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等。申請人在稅務局任職25年,當時職位為助理稅務主任,他於同年2月25日去信稅務局,查問是否必須簽署聲明書,以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

經一連串書信來往後,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於8月6日稱會轉介申請人的個案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考慮,以決定是否行使《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著想而著令申請人退休,並要求申請人於8月13日之前作進一步表述。而申請人於限期前一日已提交表述,並提交已簽署的聲明書。至8月底,稅務局去信申請人,要求他提早退休。

申請人:認真地看待宣誓故提問 無意逃避公務員責任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黃宇逸指,申請人向政府查問是否必須簽署聲明書,以及違反聲明書有何後果,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因而比原定限期遲了約6個月交回已簽署的宣誓書,乃有合理理由。對於公務員而言,聲明書是新事物,因此申請人才會真誠地就此查詢,從申請人與政府之間的往來信件,可以反映到申請人的偏執,因他認真地看待宣誓事宜,而非因為他有意逃避公務員的責任。

黃宇逸續指,申請人過往擔任公務員25年,沒有任何被指違反公務員責任的記錄,他最終亦於2021年8月交回簽署了的聲明書。申請人於45歲時被著令提早退休,現年47歲,還有13年才能獲得公務員退休金,他需賺取收入以供養年邁的母親,申請人認為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對他是一種「懲罰」,所帶來的後果是不合乎比例。

申請人:局長未有交代理由 常任秘書長信件不能代表局長

黃宇逸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未有交代著令申請人提早退休的理由,而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在信中所提及的理由,並不能代表局長,因二人職級不同,《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亦未有授權常任秘書長代表局長行使權力。

黃指,一直與申請人書信來往的是常任秘書長,而非局長,因此申請人不會知道局長的作出決定過程,以及背後理由。申請人認為局長未能解釋為何著令他提早退休是符合公眾利益,局長又不接受申請人遲交聲明書的理由,他無法得知局長在指示他提早退休之前,曾採用什麼測試來評估狀況,在程序上存在缺陷。

內部會議紀錄稱申請人提問不真誠及屬虛假爭辯

黃宇逸指,公務員事務局提交予局長的內部會議紀錄中,含有常任秘書長的手寫評語,指稱申請人在簽署聲明書的限期當日提問,顯示他並非真心想知道回覆內容,以及屬虛假的爭辯(false arguement),而局長在該評語上方寫「Approved」及簽署,惟申請人並無任何機會就如此嚴重的指控回應,同樣構成程序上的缺陷。

黃宇逸續指,條文規定終止公務員服務之前,須顧及該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該人員對公務員隊伍的作用及該個案的所有其他情況,然而公務員事務局卻純綷考慮了申請人遲交聲明書,也未有解釋為何只考慮這因素,所以指示申請人提早退休是不合法、程序上不公及法律上犯錯。

律政司:申請人限期最後一日才提問 有理由相信拒絕簽署聲明

律政司代表則指,簽署聲明書的目的是提高公務員履行相關責任的自覺,亦要求他們在限期之前向所屬政府部門交回已簽署的聲明書,然而申請人卻提出一連串的問題,當稅務局已經回答了他的問題,同時提醒他呈交簽妥的聲明書,但是申請人卻遲遲未交,此舉構成了「拒絕簽署」。

律政司代表認為,申請人無法遵從公務員的核心價值,影響政府有效地管治;且無法承諾擁護《國安法》第6條所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律政司代表續指,公務員事務局給予4星期時間,公務員可以在限期之前的任何時間提交簽妥的聲明書,或要求當局解釋,可是申請人卻選擇在限期最後一日去信提問,且問題重覆,顯然非真心想遵從要求,有理由相信他拒絕簽署聲明書,無視稅務局的要求。

此外,申請人先後三度提交陳述,然而他卻不交回簽妥的聲明書,是沒有任何合理辯解;申請人聲稱需先等候回覆才簽署的說法是不合理,所以局長對於申請人能履行公務員職責失去信心,並以公眾利益著想而終止他的公務,乃符合第12條的規定。

律政司:已給予最後機會解釋

對於申請人稱局長未有交代決定背後理由,律政司代表引述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於8月6日發出的信函,當中指申請人沒有就遲交聲明書提供任何解釋,政府沒有信心申請人再適合履行公務員工作,並會轉介個案予局長考慮會否指示提早退休。若運用常識,考慮事件背景以及連串書信的背景,合理的人理應知道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示申請人提早退休的原因,即是申請人不願維護公務員核心價值,政府對他失去信心,認為他不再適合履行公務員責任。

律政司又指,8月6日的信函要求申請人作出申述,獲給予最後機會解釋,並非如申請人所指沒有解釋的機會,沒有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對於黃宇逸指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所述的理由不能代表局長,律政司代表則指局長作為決策者,負責批核常任秘書長所呈交的建議,故局長的決定已代表到常任秘書長所述的理由。

黃宇逸最後重申,局長只「批核」下級建議,而未有提供任何背後理由。至於申請人是否有意拒絕簽署聲明書,黃籲法庭整體考慮當時背景,申請人從稅務局獲得的回覆信函均充滿「公務員風格」(very civil sevice style),而未有正面回答他的問題,雙方之間可能有溝通上的誤會,申請人最終亦提交一份簽署了的聲明書,法庭應全面地考慮以上因素。

案件編號:HCAL16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