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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極上訴 多名法官質疑律政司詮釋「奇怪難明」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極上訴  多名法官質疑律政司詮釋「奇怪難明」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於2019年的記者會上,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於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囚4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推翻定罪,但律政司不服,早前獲批許可上訴至終院。終審上訴庭今早開庭,與訟雙方集中討論《防止賄賂條例》中,「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應如何詮釋。律政司一方認為應該較闊詮釋,不限於《條例》第二部的貪污罪行,林卓廷當日披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應涵蓋,因為立法原意是預防疑犯干擾調查或毀滅證據。

終審法院5名法官,包括海外法官歐頌律(James Allsop)均先後表達難以認同律政司的詮釋,首席法官張舉能更直言該演譯「極為廣闊(extremely wide)」。庭上出現一個論點,律政司認為被告若向公眾或第三方披露某人正受廉署調查,已算觸犯「披露罪」;但若直接向受查人提示廉署正在調查他,則不會犯法。常任林文瀚坦言該詮釋「有點奇怪(seems to me a bit odd)」,另一常任法官李義笑言,若有人直接向受查人「通水(tip off)」也沒有法律責任,「為何你要提出今次上訴?(Why are you bringing this appeal? You almost say there is no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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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資料圖片)

有海外法官參與 惟較少發言

案件今早開審,處理案件的5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上訴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答辯人林卓廷則由沈士文大律師代表。

今次終極上訴涉及議題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有關「披露正接受廉政公署調查人士身份」的罪行。原審時,控方主要依賴第30(1)(b)條當中,林卓廷向「公眾、部分公眾或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作為檢控基礎。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推翻定罪,在判詞指出《防止賄賂條例》僅限制披露《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的調查,由於「公職人員行爲失當」並非第二部所列罪行,林卓廷並沒有違反披露限制。

黎嘉誼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

律政司稱相同字眼 兩段落兩種意思

律政司希望林卓廷重新定罪,在今日終審上訴時提出,「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雖然在第30(1)(a)和30(1)(b)均有出現,但意思和範圍有不同。律政司稱第30(1)(a)限制向「受調查人」披露他受查一事,或調查的任何細節;30(1)(b)則禁止向公眾披露「受調查人」受查一事,或調查的任何細節。

黎嘉誼指出,在第30(1)(b)中,「受調查人」的正確詮釋應是泛指正在接受廉署刑事調查的人,罪行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並指林卓廷知悉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加上披露游被查「公職人員行爲失當」罪,已經被第30(1)(b)「捉到(caught by)」。

法官輪流質疑詮釋太闊、奇怪、不正確

常任法官林文瀚率先問到,如果有人向公眾具名披露某人被廉署「刑事調查」,惟未有指出具體調查的罪行,披露者是否是否違法?黎嘉誼稱是「間接違反(indirect breach)」,因為《條例》目的並非針對披露一般罪行,而是特定的貪污罪,他指貪污難以偵測,不能預期有事主挺身而出,立法目的是保密調查。

由於律政司一方未有正面回答是否違法,首席法官張舉能再追問,林官提及的情況是否違反第30(1)(b)。黎嘉誼表示,假如該人正受廉署調查,有人公布受查者身份,披露者就是違反。常任法官霍兆剛隨即質疑,若單純提及「刑事調查」也違法,詮釋是否太闊。

李義承認難以理解 笑言「為何上訴」

法庭從另一角度測試律政司提出的詮釋。張舉能提到,若按律政司解讀,第30(1)(b)沒有限制向「受查人本身」披露其正值受查,只限制向公眾披露,是否意味直接向受查人「通水(tip off)」,也不算犯罪,反而某人向公眾披露就算犯罪。他反問,法庭怎能不質疑律政司的詮釋錯誤?

黎嘉誼回應指不存在質疑,因為立法目的是避免疑犯知悉正被調查。張舉能和李義均表示不同意,反指律政司對第30(1)(a)和第30(1)(b)的詮釋怎可能是正確,張舉能認為律政司提出的詮釋「極為廣闊」。黎嘉誼再解釋,正因為「受調查人的身份」分別在兩段出現,必然是有重要原因,並存在不同意思。

李義坦言他很難看到詮釋如何是正確(I confess it's hard to see how it can be right),舉例指如果有人獲告知正受廉署調查,便有機會出手干預證據,甚至離開香港。他難以理解,為何不容許從電視台或電台得知某人受查,直接告訴受查者卻可以接受,李義甚至笑言,「為何你要上訴?你幾乎說(通水)是沒有法律責任(why are you bringing this appeal?You almost say there is no liability)」。

歐頌律指按「常理閱讀」 兩意思相同

海外法官歐頌律在整個聆訊比較寡言,他在律政司陳詞的尾聲表示,律政司對「受調查人身分」的詮釋,將會出現一定困難,如果按常理閱讀(If you read sensibly),應理解30(1)(a)和30(1)(b)的意思是相同。黎嘉誼回應指,接受法庭認為律政司的詮釋將面對一定困難。

法官關注法例未處理「通水」答辯方:留待將來案件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大陳詞指,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對於《條例》的詮釋,是合理而唯一的解讀,即《防止賄賂條例》僅限制披露《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的調查。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是將條例含意無限擴闊,不符立法和修例原意,不可能是正確詮釋。

李義表示理解答辯方的陳詞,但當他閱讀《條例》時,讓他感到震驚的是似乎法例未有處理一種情況,當A君知道B君正受廉署調查貪污相關罪行,A君可以提示B君正在接受刑事調查,而不觸犯《條例》。

沈士文回答,要視乎B君受查一事是否廣為人知,以本案為例,答辯人是前廉署調查員,不是游乃強的朋友,答辯人只在記者會上提及721襲擊事件、游乃強升職後會主管721調查,以及他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事實,情況有別於例如游乃強不知自己被查,而答辯人向游的妻子「通水」游乃強正被調查。

沈士文又強調,律政司申請終審上訴的理據,純粹是法律字眼詮釋的問題,不涉及證據或案情部分,法庭毋須考慮案中證據。張舉能再追問李義提出的例子,如果有人提示B君正受廉署調查,難道不會破壞或妨害貪污調查?沈士文重申只需理會字眼詮釋,張舉能不滿答案,表示若他直接指出,立法原意是要防止有人「通水」,向公眾披露的行為有機會破壞或妨害貪污調查,答辯方有何回應?

沈士文表示這是立法層面要考慮的問題,應將問題留給將來可能出現的案件,現時只需要集中處理字眼詮釋。林文瀚最後問到,「通水」是否30(1)(b)的控罪元素,沈士文表示不是,如果控方要指控被告「通水」,應在開案陳詞表明,例如稱林卓廷在記者會的言論有暗示意思,有意令游乃強知悉受查,林文瀚點頭表示認同,並表示「但控方沒有這樣開案」。

5名法官聽畢約兩小時陳詞後,宣布擇日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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