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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裁判官鄭紀航審反修例案 被投訴立場偏頗 法官小組裁定不成立

時任裁判官鄭紀航審反修例案 被投訴立場偏頗 法官小組裁定不成立

【獨媒報導】時任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現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鄭紀航,於2020年審理一宗反修例示威案時,裁定一名17歲學生「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兩罪成,並判他入勞教中心,他上訴後其中一罪獲撤銷。事後有公眾投訴鄭官立場偏頗、在證據不足下定罪,以及判刑不合理。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裁定投訴不成立,理由包括投訴欠缺事實基礎。小組強調,定罪及刑罰是否恰當,並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部分人可能會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認同司法決定,但不等同有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偏頗;而且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司法決定。

調查是次投訴的專責法官小組,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組成。

被告罪成後判勞教中心 其後上訴一罪獲撤銷

該案被告為梁志為(案發為17歲學生),他被指於2019年11月「三罷」期間,在西灣河攜有100條索帶、士巴拿、鉗和火槍等,受審後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其後被告就定罪裁決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根據終審法院就另一索帶案的裁決,撤銷「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裁決;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維持原判。

投訴指裁判官偏頗 信納警員證詞而不接納辯方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分為三方面,包括:

1)裁判官基於偏頗的立場和偏見,信納警員證人的證詞而拒納辯方的證供;
2)裁判官在證據不足以合理地推論被告有罪行所需意圖下,將被告定罪;
3)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及在判刑前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

法官小組認為投訴欠事實基礎

專責法官小組裁定投訴不成立,理由如下:

1)裁判官鄭紀航在裁決理由,已分析警員證人和辯方證詞,以及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而被告上訴時,並無以鄭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作為上訴理據,而原訟法庭對此裁斷亦無任何負面批評。因此有關鄭官分析證人證詞時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2)就投訴定罪不合理方面,小組指定罪是否恰當並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小組亦引述原訟庭處理上訴時的判詞指,鄭官是在小心分析後才作結論,並非因這一兩項事情便跳至結論、或給予這一兩項事情過份的比重。鄭官顧及的其他事情,都是他有權和理應顧及的,最終的判斷也合情合理。

3)就判刑不合理的投訴,小組指判罰是否恰當並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小組亦認為鄭官已經在判刑理由交代了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因由。另外,被告於上訴時沒有以鄭官的量刑有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作為上訴理由。

小組強調部分人或基於政見不認同決定 但不等同偏頗

小組最後強調,部分人可能會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認同某些司法決定,但這不等同有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小組又指,案件的裁決、判罰是相關司法人員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訴訟任何一方如不滿,可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後,同意投訴不成立。 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後,亦認為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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