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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設閘 法院頒令前須經特首首肯

政府擬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設閘 法院頒令前須經特首首肯

(獨媒報導)黎智英國安案觸發的釋法風波,政府擬循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法院在處理國安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前,增設一度關卡,法院須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而特首將會決定該人「執業或行事」會否構成不利國家安全,若特首「認證」不利國安,法院便不得認許該人為該國安案大律師。政府計劃在今年首季或第二季交立法會討論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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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原打算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圖中) 辯護其《國安法》案件

所有國安案件一律適用

律政司今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初步文件,並未明言《條例》草案是否具追溯力,或是否適用於現時已經起訴的國安法案件。不過律政司在案件強調「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的特首證明書,「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刑事民事或其他性質,亦不限於《港區國安法》所訂明的罪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案件」,也一同適用。

律政司交代修訂方向,指建議按人大釋法的「指導性指引」,運用《港區國安法》47條機制,突顯特首及法院的權力及角色,以逐案處理方式解決海外律師可否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

違「證明書」屬法律原則錯誤 法院不得違抗

具體操作上,律政司建議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該人成為案件律師或大律師的命令前,須根據《港區國安法》47條,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需要在「證明書」認定兩件事項,決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若法院收到「證明書」,認定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不利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律政司指,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國家安全,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結論是若法院取得「證明書」否定該人資格,法院「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對於《條例》草案的影響,律政司指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律政司稱因此立法建議並無剝奪他們的任何合法權利。律政司又指,政府正就立法建議內容諮詢司法機構以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