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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前警員轉做控方證人指證同案被告 押後判刑

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前警員轉做控方證人指證同案被告 押後判刑

(獨媒報導)29歲前警員向貸款公司董事收取13,300元賄款,以回答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並透露警方慣用的調查方式。他另涉未經許可下,向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約一萬元貸款,惟遭對方拒絕。他早前就答辯意向朝令夕改,原欲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後來又表示維持認罪。案件原定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不過控方庭上透露,已將前警員列作控方證人之一,若同案另一被告、貸款公司董事不認罪受審,前警員有機會作供。裁判官覃有方遂應申請,將判刑押後至10月4日,待該公司董事的案件有結果才處理。前警員續准保釋。

被告蘇靖峰(29歲,報稱前警員)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

控方表示,上月為蘇靖峰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發現對於指證同案第二被告、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有用,遂決定將蘇列為控方證人之一。

控方指彭閏謙會在下周答辯,若不認罪受審,蘇有機會作供,因此申請押後蘇靖峰的判刑至10月4日,待彭的案件有裁決後再處理。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被告蘇靖峰
被告蘇靖峰

案情指蘇靖峰先後16次向同案被告貸款 股東問警隊運作

案情指,蘇靖峰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之間,先後16次向同案第二被告、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索取貸款,每筆貸款金額由300元至2,000元不等,總金額為13,300元,蘇已還清所有貸款。

在該段時間裏,蘇靖峰其中一次接受了彭閏謙1,000元的貸款,彭曾將一張旺角警署報案編號卡的照片發給蘇,要求蘇幫忙查看該案件進度。蘇向彭稱已詢問駐守旺角警區的同袍,但指向便利店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須申請搜查令,又透露由於案件涉及替更司機,追查有關的士司機需時。蘇又說,已叫駐守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同袍幫忙留意該案件進度;彭閏謙另涉向蘇查問,警方會否重覆掃蕩某一派對房間,蘇回答除非有人投訴或有其他原因,否則甚少發生。

蘇靖峰在警誡下稱,他向彭閏謙的答覆是因應警務處慣常調查方法而揑造出來。他其實沒有為查問而接觸任何警務人員。

至於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案情指蘇因為無法清還信用卡款項,在2021年被裁定破產。他以WhatsApp 語音訊息向同袍歐陽毅要求索取約10,000 元貸款,惟遭對方拒絕。

被告兩度改變答辯意向

案件首次提堂時,蘇靖峰表示承認兩項控罪,惟其後卻突然「彈弓手」,透過當值律師表示希望撤銷認罪答辯,一度遭覃官批評「兒戲」、「啫係佢宜家唔高興就要改呀?」

在第二次聆訊中,蘇則辯稱當值律師早前未有告知他可以申請暫時毋須答辯,覃官認為指控嚴重,押後聆訊以翻聽法庭錄音確認。不過上次開庭時,蘇的代表律師再指蘇靖峰維持認罪,撤回推翻答辯的申請。

控罪指蘇靖峰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於 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而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回答彭閏謙有關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閏謙;以及於同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索取港幣約10,000元貸款。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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