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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主任涉以假文件處理公屋調遷申請 遭廉署控4罪

房署主任涉以假文件處理公屋調遷申請 遭廉署控4罪

(獨媒報導)廉政公署昨(12日)落案起訴一名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涉嫌在處理2宗公屋單位調遷申請時,使用虛假批准文件,訛稱調遷已獲上司批准,並為租戶預留一個較大單位;他另涉偽造社會福利署便箋,以掩飾其延誤處理有關申請。被告目前准保釋,明(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訛稱一葵涌邨租戶調遷申請獲批 及後銷毀有關房屋檔案

被告包文豪(35歲),被控2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一項刑事損及一項偽造罪,共涉4罪。

包文豪於2014年被派駐葵涌邨,他接獲一名租戶申請,將其一名親人加入單位戶籍以調遷至邨內另一較大單位。包文豪須進行評審以核實其申請資格。包涉嫌在2015年11月底,使用2份文件誤導房署,虛構指一名房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已批准上述調遷,及為該租戶預留一個較大單位;其後再於同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間,無授權下銷毀房署一個關於上述葵涌邨租戶的房屋檔案。

另涉虛假更改便箋日期

此外,另外2罪則指包文豪2020年6月被派駐富昌邨時,處理另一宗經社署便箋(日期為2020年6月16日)轉介的調遷申請。他涉嫌在翌年6月至7月期間,虛假地更改上述便箋日期,由2020年改至2021年6月18日,意圖由他或他人藉使用該便箋而誘使另一人接受它為真文書。

廉署早前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並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藉上述違法行為以掩飾他延誤處理有關申請。

廉署提醒公務員及市民,《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眀,包括僱員在內的任何代理人,使用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的任何文件以誤導其主事人,例如其僱主,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