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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童樂居事件看保障兒童權利的改革方向

從童樂居事件看保障兒童權利的改革方向

童樂居被揭發嚴重的虐兒事件,至今多人被捕,超過30位幼童被虐。這事件令人憤怒,保護兒童會固然責無旁貸,社署和政府的規管也出現問題。筆者希望指出一個核心的問題,「院舍照顧」模式,在保障和發展兒童權利的方向,有多大的限制?除了加強監管、培訓、檢討人手比例等「操作性」的改善外,究竟在服務模式能否改革以更彰顯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兒童權利公約早於1989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英國政府及中國政府於1991年簽署公約並成為締約國,而公約則在1994年正式在香港適用。公約一般可理解為有兒童四權,包括發展權,存活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存活權可包括營養、醫療、安全居所等的權利;受保護權可包括免受暴力對待、免受歧視、免受不良資訊影響等;發展權可包括教育、文化康樂活動、藝術等的發展;參與權可包括資訊與選擇權、發達意見的權利、思想、宗教自由等。當然實質權利於公約會再有更仔細的分類及討論。今次童樂居事件,我們應從更廣義去理解兒童的福祉和權利,事實上,今次事件四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剝削,存活權和受保護權相對簡單,筆者會於發展權和參與權加以闡述。

香港社會對於社會福利服務之於兒童的理解,多以「福利角度」而非「權利角度」出發,俗套一點去說,就是「有得你食和住」就夠了,不要談甚麼「權利的理想」。簡單而言,大家很少會覺得3歲以下的幼童,會有「參與權」,對於居於童樂居的「弱勢兒童」,社會會相信和認為他們需要被保護,需要照顧,然而參與方面,大家覺得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大眾會問這些幼童的意見嗎?筆者希望指出,參與權,不應劃分年齡和能力,只要我們確認兒童有這些權利,就當用方法便利和促進他們去參與。今次童樂居事件,我們有以兒童的角度去看這些事件嗎?我們有聆聽兒童的聲音嗎?或許現階段去談聆聽幼童的意見尚需要更多的資源投入和觀念轉變,但我們能否有這個想法,這個信念?而聆聽兒童聲音,也可以不只於現行的服務使用者,其他兒童或許從新聞聽到事件,他們的感受和想法,其實我們「大人」也應該去聆聽。

院舍,其實是一個很不利兒童發展的照顧方式。而童樂居更是一所非常大型的院舍,可容納超過100幼童。兒童的最佳成長環境,一定是一個家,絕不是這般大型的院舍。當然,童樂居的幼童,是經歷了很多家庭變固,使得他們的家庭無法提供合適的照顧,致使他們需要被集體照顧。然而,在整個服務安排上,院舍一定會有一定的規律,如作息時間表,膳食安排也是一個集體的運作,這些場景,都和家庭的感覺相距甚遠。再者,在一所大機構裡,管理也很容易出問題,誠如今次的事件,正正是管理和監管不足,使虐待事件長期發生。而研究亦指出,當兒童是被「輪班制」的專業人士去照顧,而不是一個固定的家庭成員去照顧,兒童是較難去建立一個良好的「心理依附」(attachment),不論照顧是有多專業,完全沒有虐待事件,其實都不是一個好的照顧方式。

香港不是沒有資源,而是資源應該如何去使用,讓有需要的兒童得到適切的服務,以保障他們的權利。大型院舍這一模式應當徹底改變,改為設立盡量貼近家庭模式的小型家舍,或更進一步是支援更多寄養家庭讓兒童可在「家」的環境成長。而再進一步,應是盡量提供支援服務,讓兒童的原生家庭的父母或家人,接回兒童在真正的「家」成長。其實,也有研究指出,支援寄養家庭或原生家庭去照顧有需要兒童,成本是遠低於設立院舍。

由單純的保護,到權利的保障,由福利角度到權利角度,這些觀點和觀念看似與現在的社會福利相距甚遠。筆者不敢說自己「進步」,畢竟兒童權利公約已通過超過30年,世界各地對於處理與兒童相關的院舍服務均有很多經驗,上述只是一少部份的參考,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的建議。今次童樂居事件,是否應該讓社會思考我們要如何保障有需要的兒童。

附註:其實,各種類的院舍模式,都使不同社群的權利受到不同的限制,大家應該記得劍橋事件,康橋之家事件等,長者和殘疾社群都在受苦。聯合國的指引,和世界各地的政策,都是有秩地關閉院舍,改為提供社區支援,讓長者和殘疾人士在社區自主生活;是香港背道而馳,未來將有一所過千宿位的殘疾人士院舍和一所過千宿位的長者院舍落成。真是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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