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律政司申禁制《願榮光》 押後至7.21審理 官要求澄清針對對象

律政司申禁制《願榮光》 押後至7.21審理 官要求澄清針對對象

【獨媒報導】律政司上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禁制在網上或網上平台等播放、演奏、出版、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等行為,要求禁制的範圍更涵蓋任何有相近歌詞和旋律的歌曲。高院今(12日)召開聆訊,法官陳嘉信向律政司澄清被告人的定義,以及新增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的方式。案件將於7月21日再進行聆訊,正式處理律政司的申請。

是次聆訊由法官陳嘉信處理。原告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派出一名代表應訊,她不願透露姓名。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派出一名代表應訊,她不願透露姓名。

被告則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未見任何代表出席聆訊。據入稟狀所述,被告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

法官要求澄清被告人定義

法官陳嘉信首先要求律政司澄清被告人的定義,因現時被告沒有指名道姓,僅被形容為「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禁制令的原意似乎不應涵蓋全世界的人。

律政司代表則強調禁制令並非針對所有人,還要視乎被告的行為和意圖,以及相關證據,若有人正在進行被禁制的行為,一旦法庭頒布禁制令,而他們仍然繼續相關行為,那便屬干犯禁制令。

陳官追問,若有人在法庭頒布禁制令之前未有任何相關行為,但在法庭頒令之後才作出相關行為,那他們是否干犯禁制令?律政司代表則指他們屬干犯禁制令,因禁制令的原意是嘗試制止相關行為在未來出現。

陳官則認為似乎有點奇怪,某人在禁制令生效之後,才開始作出被禁制的行為,會被視為干犯禁制令,那麼入稟狀所指的「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便不適用於這些人。律政司代表承認很難界定被告人定義,提議被告人修正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conducting and intending to conduct)被禁制行為的人」。

陳官卻指若被告人變為「正在做出和有意做出被禁制行為的人」,依然不包括那些在禁制令生效後才開始作出相關行為的人士。他又指,若果禁制令約束各人,然而他們卻沒有獲送達法律文件及沒有機會辯護,對此感到有點驚訝。律政司代表則指相關文件已放上網,所有人均可閱覽,又表示會就被告人定義索取進一步指示。

律政司將於政府網站發布文件、發新聞稿 以送達文件予「被告」

至於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的方式,除了律政司所提出於政府、律政司和警務處網站公布,以及張貼於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之外,陳官亦建議律政司應在一份中文報紙和一份英文報紙刊登廣告。不過律政司代表則指,會準備向廣大傳媒發新聞稿,由傳媒予以報導,比起在各一份中英文報紙刊登廣告更加有效。

陳官最終下令新增一項向「被告」送達文件方式,即律政司須向傳媒發新聞稿,並在所有公告中附上 QR code,連接相關法律文件的網站。

據入稟狀,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播放、演奏、刊登、出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散播、出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並要求法庭頒令任何互聯網、網上平台、網上媒體作出以上行為。律政司同樣要求禁制任何與《願榮光》的旋律和歌詞「大致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的歌曲。

律政司又指,基於《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要求禁制任何具分裂意圖、能夠煽動或鼓吹他人分裂國家的播放行為。

案件編號:HCA8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