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彭博》新聞昨日報導指,多間美國科技巨企批評港府早前提出的「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安全」建議立法框架,報導又引述美國商會警告立法或授權執法人員檢走私人企業的關鍵電腦系統設備,和在系統植入某些程式。港府在深夜發新聞稿反駁,指《彭博》對部分意見書作出「偏頗報道,斷章取義」。
據《彭博》報導,代表Google、Facebook母公司Meta、Amazon及蘋果等科技公司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近來都發聲批評港府的建議立法框架;另有意見指立法框架令執法機關有過大權力,威脅到服務提供者的企業誠信,以及對香港數字經濟的信心。
香港美國商會和香港總商會分別亦有提交意見書,當中有意見提及,立法會令當局有「前所未有」權力,對香港以外的電腦系統作出規管。最令人關注的地方是,他們擔心立法會將賦權執法機關檢取由私人公司擁有的關鍵電腦系統設施,以及在系統安裝某些程式。其中美國商會在8月1日呈交的意見書,提及當局「前所未有」的權力,將對資訊科技人員的日常運作構成重大影響。
「反駁隊」昨晚出動發稿
保安局在昨晚發稿反駁指,「反對」彭博新聞作出「偏頗報道,斷章取義」。發言人指政府早前就立法框架諮詢一個月,在8月1日截止,共收到53份意見書,其中52份支持立法,並提出「正面建議」,包括來自亞洲互聯網聯盟、香港美國商會及香港總商會。不過發言人又未有否認亞洲互聯網聯盟、香港美國商會和總商會提出的關注。
發言人在新聞稿又指,立法框架只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關鍵電腦系統,「絕不涉及個人資料和業務內容」;又指其他司法管轄區如內地、英美澳歐和新加坡已有相關法例。當局又指香港的擬議條例不具域外效力。
可向法庭申請 於系統連接設備或安裝程式
在新制度下,只有個別機構,而非整個資訊科技界,會因應下列因素而被指明為營運者:專責辦公室只會要求營運者提供「能取得的資訊」,並會給予合理的時間準備。只有在營運者「不願意或未能自行應對事故」時,專責辦公室才會考慮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在關鍵電腦系統連接設備或安裝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