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呢宗世紀官司已經走進最後一里路:明天終審法院將會就呢宗延續六年嘅JR案件宣判。
回帶至2019年,原訟庭判丁屋政策「半違憲」,但一年後上訴庭推翻判決認為丁屋「全合憲」,整件事打回原形-政府「屋照批」,鄉紳「丁照套」。雖然原訟同上訴判決睇上去唔係好靚仔,不過都確認咗一個好重要嘅精神,就係所謂「丁權」=「申請權」而非「建屋權」,申請唔一定批,理論上政府有法律理據控制丁屋被濫用,拒絕有套丁嘅申請一樣,不過佢做唔做就係另一回事。
整個官司其中一個重要著眼點為何謂傳統權益(traditional rights),簡單而言,就係丁屋政策變到今日咁樣,又可以賣,又可以套,起到西班牙式、日式簡約風咁,仲係咪傳統?
郭卓堅一方指傳統的確係會經歷演變(human experience shows that tra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might evolve…),但若係演變過程中未能維持到當中嘅「重要元素」(without losing its essential feature),或者中途有所中斷(breaking their continuity),佢就唔再係傳統。而1972年先存在嘅丁屋政策,明顯已經無晒清朝時期重要元素-例如唔駛申請就起得屋、起得就唔預左賣(更加冇套丁呢回事),固然唔係傳統。
不過上訴庭就接納咗政府一方說法-即使丁屋已經變到鬼五馬六,上訴庭都確信當年草擬基本法第40條時,草委既然明知丁屋已經變晒樣,仍然將「傳統權益」一詞入憲,即使條文字眼無提及丁屋,都「一定有明顯意圖」(must have clearly intended to)保障丁屋為傳統權益,而丁屋政策實質如何點樣由70年代唔俾賣,到現在未起好已經賣「丁花」,點樣無晒啲「重要元素」都好,法庭並不關心。呢個只以權益為核心,不理會現實上實踐權益嘅形式(form)有否改變權益本質(nature)嘅睇法,好值得商榷。
如果終審庭無改變呢個睇法,大家估下新界會發生咩事?係林鄭大幅放寬濕地、祖堂地發展下,打正「合憲」旗號嘅丁廈等等以傳統之名嘅發展並唔係天方夜譚,完全視乎政府肯唔肯加以限制。
無論終審結果如何,本土研究社均會全程關注,明天為大家第一時間分析判決嘅意義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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