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現時市民考車不准錄影記錄,一旦路試「肥佬」,容易出現考生與考官「口同鼻拗」的困境。一名女士於2022年及2023年報考私家車牌,均在路試被指犯上「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軚盤控制不當」、「轉彎時位置不正確」3種嚴重錯誤,連續兩次不合格。該女士不滿結果,向運輸署提出覆核但被駁回,她繼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高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該女士敗訴,指駕駛考試目的是要考生自證有能力駕駛某類型汽車,如果考生不能達致可接受水平,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法官直言看不到運輸署做法有任何非議。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鍾慧賢(音譯),答辯人是交通審裁處和運輸署署長。判詞概述鍾女士考車失敗的經過,她分別在2022年11月2日及2023年2月28日考車,均告失敗。她其後向運輸署投訴,並向交通審裁處提出覆核,以及邀請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院士盧覺強撰寫專家報告,嘗試重溯被指犯下嚴重錯誤時的事發狀況。不過報告無被接納,覆核亦遭駁回。鍾於是提出司法覆核,稱交通審裁處和運輸署程序不公、援引的法律錯誤、決定不合理。
2次路試 4地點出現3種嚴重錯誤
到底鍾女士犯下什麼「嚴重錯誤」?判詞指她第一次考車地點在何文田培正道,她在常盛街和石鼓街交界,犯下3個「嚴重錯誤」,包括「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軚盤控制不當」、「轉彎時位置不正確」。在第二次路試,她應考何文田忠義街路線,在忠義街和孝民街交界、忠孝街和迦密村街交界,以及忠孝街和孝民街交界,被指「軚盤控制不當」和「轉彎時位置不正確」。
鍾女士表示,路線考生不能用手機或相機記錄考試過程,她未能提供證明,唯一存在的記錄是考牌主任當日派發的評分表格。考牌主任解釋不予申請人發出P牌,原因除了一些「輕微錯誤」,申請人亦犯下數個嚴重錯誤,可能構成「迫切和直接的危險(imminent and direct dagner) 」,而且申請人的駕駛技術和控制車輛的能力,均不符合運輸署定下的標準。
駁回專家報告 錯誤假設能夠控制車輛
判詞提到,鍾在交通審裁處的覆核聆訊中,邀請機械專家盧覺強撰寫專家報告,重溯事發當日的狀況。盧覺強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例如相關路牌、車種和評分表格等,為鍾撰寫報告,不過交通審裁處最終給予極少以至沒有給予比重。
審裁處認為盧覺強的意見有限制性,因他假設申請人可以理想地控制車輛,例如可以在偏離本來的行車路線後,將路線修正。審裁處直指,如果申請人實際上根本無法控制車輛,專家意見未有太大幫助。
考試責任在考官? 官認同有違常理
申請人在司法覆核時提出,審裁處和運輸署錯誤述用法律,指稱舉證責任不應落在考生身上,又指考牌主任應該提供詳細解釋,證明考生不符標準。
不過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直言不同意看法,他認為考路線有統一評分標準,適用於所有考生和考牌主任,評分標準的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一致性和排除任意評分的可能性。他表示事實上當然是考牌主任評估考生能力,不過最終要由考生展示其能力達致要求的標準。
高浩文法官同意交通審裁處的裁決,考生只有在展示達到要求的能力後,才可獲發考試車種的P牌,道路安全取決於司機的能力,如果司機不達標,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構成危險。如果舉證責任在考牌主任身上,將是違背常識的做法。法官表示審裁處的考量沒有出錯。另外,申請人投訴程序不公和不合理,法官表示審裁處沒有考慮盧覺強的專家報告,做法完全合適,考慮證據的酌情權在審裁處身上,法庭認為整體程序沒有出現不公和不合理。
法官最終裁定申請人敗訟,但沒有訟費頒令。
案件編號:HCAL492/2025